帐号: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首页>>法学研究>>民商法学>>正文
同居财产的处理原则
新闻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表日期: 2007-4-30 9:21:39
 

    5、诉的复合条件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属复合之诉,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予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实施之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已不再受理。这种基于人身关系牵连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现已成为独立之诉。如果原告请求分割财产,被告请求返还彩礼,则被告之请求构成反诉。对这种独立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不是必须。被告拒绝预付反诉费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诉请求。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责任编辑: 
乔培育
  相关新闻 

预防及控制职务犯罪方略之我见
国外的死亡协助立法态度与司法实践
中美少年审判判决制度的差异
关于新制度经济学(附贝克尔\科斯的评论) 
文化演进与制度改革
中国法庭调解的过去和现在(下)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与有效性质疑 
霍布斯、家国、宪政幻想和剑 
《宪治与主权》序言 
中国古代暴力犯罪探讨 
“合法性”与“正当性”译词辨 
医患纠纷案件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谈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浅析行政法的“自然正义”原则
 
 · 推荐新闻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主管
廊坊民主法制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