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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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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 发表日期: 2007-5-6 15:51:31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用一种全新的、符合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去审视和调整刑事司法工作。要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转变执法观念,完善相关制度。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对非对抗性犯罪的态度,将促进和谐作为衡量司法工作的重要标准,对弱势群体的犯罪树立哀矜勿喜、悲天悯人的观念,对大多数轻微犯罪、一般犯罪在依法惩治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更加注重教育、挽救工作。这就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将执法办案与解决矛盾紧密结合起来,提高通过办案化解社会矛盾的本领。要合理借鉴“两极化”刑事政策的有益成分,重者恒重,轻者恒轻;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实现严格刑事政策与轻缓刑事政策的并行不悖和有机统一。如对于曾判重刑的特别累犯应设立加重处罚、提高数罪并罚和严重犯罪假释的上限,对于轻微犯罪则尽量采取非刑罚化手段,采取各种缓和的处理方式如附条件不起诉、认罪协商、易处罚金、社区矫正等刑罚替代措施,这都有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
  我们相信,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随着执法观念的转变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刑事司法一定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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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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