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首页>>立法前沿>>正文
供热合同应在前一月内签订
新闻来源;
发表日期: 2006-10-30 16:58:59
 记者史万森 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批准,《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于10月15日正式颁布实施。当天也是呼和浩特市2006年年度供热的第一天,此
间发行量最大的一份报纸发表时评,“青城供热有法可依了”。
  条例规定建立合同约定关系,呼市的供热期为当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在供热开始前一个月内,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对于用户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且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的,视为事实用热。
  针对多年困扰供热单位的收费问题,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采暖费总额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30日未交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单位报供热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措施对其停止供热,但是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逾期超过3个月未交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历年拖欠采暖费的用户必须同供热单位签订补交协议,按期偿还所欠的采暖费。
  条例特别强调,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对于未经批准,推迟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改正,退还用户相应采暖费,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 
刘凤莲
  相关新闻 

全国律协完善行
法律圆桌:律师

关注专利修法
我国首部循环经济地方立法7月1日起在深圳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关于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
消除绿色壁垒呼唤综合决策型环保立法 
建设部出台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新中华法系的诞生?——从三大法系到东亚共同体法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
税收法典化迈关键一步 
带宠物或醉酒司机可以拒载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二○○七年元旦期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 推荐新闻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主管
廊坊民主法制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