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医药法律草案要建立五大基本制度
● 建立传统医药继承发展的扶持保障制度
● 建立传统医药机构、人员和技术准入制度
● 建立传统医药人才培养教育制度
● 建立传统医药管理制度
● 建立传统医药的资源与知识保护制度
本报记者 杜海岚
立法保护传统医药是申遗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对以中医药为代表的中国传统医药的保护、继承和发展,并于2003年10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前不久,传统医药入选了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名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正式向文化部上报了《中国传统医药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准备将中国传统医药“打包”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
通过立法对传统医药实施保护,是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是必要条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司长沈志祥如是说。
然而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传统医药综合性法律,现行的中医药条例的效力和位价又比较低,许多传统医药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无法通过条例得到解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佘靖日前表示,因此急需一部专门的传统医药法律来对传统医药实施保护、扶持、规范和发展。
现行法律法规有碍传统医药的发展
据了解,目前除中医药条例外,与传统医药有关的法律法规总体上看内容比较分散、不系统,特别是体现传统医药的特点不够,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空白,对传统医药的扶持、保护、发展还很不够。比如在民族医药和中药资源保护以及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尤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对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基本没有体现,难以提供有效的保护。其次,现行的涉及传统医药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参照西医西药的模式制定的,无法有效体现中医药等传统医药的特点和自身发展规律,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起不到保护作用,反而还可能会制约传统医药的发展。另外,由于现行的涉及传统医药的法律法规更多的是规范、管制,缺乏有效的保护、发展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传统医药的健康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与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桑滨生说,鉴于现行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上述诸多问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传统医药发展的需要,因此亟待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传统医药专门法,进一步建立健全传统医药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世界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对本国传统医药的立法管理,在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的《传统医学全球战略决议》中,世界卫生组织敦促会员国根据既定的国家立法机制,酌情制定和实施关于传统医药的国家政策和法律,以支持适当使用传统医药并根据本国情况将其纳入国家卫生保健体系。
我国是传统医药的发源地之一,是传统医药大国,在世界传统医药的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面临国际传统医药发展形势,保障以中医药为代表的我国传统医药的发展并最终走向世界,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传统医药法,使我国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传统医药大国和强国。
立法宗旨:保护扶持、促进发展、规范管理
据桑滨生介绍,去年3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了传统医药立法领导小组和传统医药立法办公室,正式启动了传统医药立法工作,目前传统医药法草案已经起草完成。他说,传统医药法是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以遵循传统医药特点及自身发展规律为主线,以保护、扶持、发展传统医药和规范传统医药管理为重点的一部法律。传统医药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扶持、促进发展、规范管理。
传统医药法起草工作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与传统医药事业发展的实际,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设计传统医药法的基本制度,依据传统医药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制定传统医药法的法条,立法内容包括中医药、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法律草案以促进传统医药发展为出发点,坚持中西医并重,坚持传统医和传统药统一协调发展,切实解决好传统医药继承与发展、发展与管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