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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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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06-10-30 16:30:30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出台,7月1日执行

  据新华社报道,为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该《规定》的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规定》共5章47条,包括总则、诊疗科目登记、临床应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规定》明确指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人体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医疗机构摘取尸体器官的,应当对尸体进行必要的、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处理。《规定》还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捐赠者及其家属同意,不得摘取活体器官。活体器官摘取前,应当由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人体器官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摘取活体器官捐赠者所同意捐赠的器官前,应当充分告知捐赠者及其家属摘取器官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活体器官移植不应当因捐献活体器官而损害捐赠者相应的正常生理功能。

  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需登记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该《规定》的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 医院,并必须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

责任编辑: 
刘凤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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