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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圆桌:律师谈未成年人监护典型案件(组图)
新闻来源;
发表日期: 2006-11-28 16:08:35

  主持人:在未成年人监护这一块有哪些专门法律?

  崔俊贵: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几部法律,比较典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里面有专门一章单独规定监护的问题。按照我们国家现有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也是他们的法定代表人,这些监护人对他们负有监护的职责,主要表现为抚养的权利、教育的权利、管理的权利、代理他们诉讼的权利、造成其他人损失赔偿的权利以及义务等等所有的监护。

  主持人:就南通福利院这个案件来看,由于这两个智障少女是没有父母的,他们的合法监护人是谁?

  崔俊贵:如果没有父母,或者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按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也有一些监护人。第一类,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能力可以行使监护职责。如果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他们有哥哥、姐姐,而哥哥、姐姐有监护能力可以作为他们的监护人。如果没有哥哥、姐姐,这种情况下他的亲属和朋友愿意担负他们的监护人,而且经过他父亲或者是母亲所在单位同意或者是他们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以后,也可以作为他们的监护人。如果以上三者都没有,按照我们国家现有法律规定,有关的民政部门也可以作为他们的监护人。

  从本案来看,这几个智障少女就是因为没有父母也没有其他亲属作为监护人,就由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民政部门没有很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故意伤害,要追求他们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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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韩遥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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