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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强制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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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 发表日期: 2006-12-9 10:41:07
         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示、工资支付监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三项制度,力图从根本上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

  对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强制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年初或新项目开工前,非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2%的比例计算,在指定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垫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部门将对工资保证金交纳和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当年未发生拖欠的,返还给原缴纳单位;对拖欠工资确无能力按时支付的,启动工资保证金向农民工支付。

  “农民工权益告示制度”是指所有用人单位要在所在地显著位置设立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建筑施工企业可设在建筑工地。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内容包括《劳动法》规定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直接负责人姓名、工作(建设)项目或承包(施工)单位、工资支付时间、工资保证金交纳情况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以便接受农民工监督。

  “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是指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工资支付档案,监控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对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除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定期组织其进行自查、抽查,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提出预警外,责令其定期报送工资支付书面材料,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重点监控。

  该通知还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专人接待。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纠,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 
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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