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的详细内容和标准以及具体实施办法。
对违法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记入警示记录系统,详细载明娱乐场所的违法违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纳入警示记录系统的娱乐场所应当书面通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问题突出的,要加大检查频率,实施重点监管。对在一定时限内依法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要适时取消其警示记录并予公告。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依法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权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书面抄送公安部门。
对于同一违法事项,公安部门已经作出处罚的,文化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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