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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法系的诞生?——从三大法系到东亚共同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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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哦法律信息网 发表日期: 2006-12-26 9:12:35

  3.东亚共同体法是在提炼和总结了东亚诸国百余年来法制近代化进程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东亚诸国近代以降对西方法的借鉴与移植,虽然在日本、香港等少数国家和地区取得了部分成功,但在大多数东亚国家,却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间的经验与教训,对于各国来说,是一笔难以估价的宝贵财富。而新世纪的东亚共同体法,正是在对近代以降的西方法移植运动进行反思、检讨的过程中产生的,因而具有极强的针对性,能较好地解决各国社会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4.东亚共同体法的形成不像欧盟法那样由一个统一机构加以推动,它的产生是一个自发的和殊途同归的过程,这一点与欧盟法的形成明显不同。在欧洲,欧盟作为一个地区统一机构,在欧盟法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从欧盟的制度结构来看,它由理事会、委员会、议会和法院组成。其中,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分别代表成员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公民,共同行使立法权,而欧洲法院则具有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的混合职能,对欧洲联盟成员国直接拥有司法管辖权。欧洲联盟的这一组织架构有效地推动了欧盟法的形成,保障了欧盟法的实施。而在东亚,东亚共同体法的产生与发展更大程度上是东亚诸国自发、分散行动的产物。
  5.理念与模式的多样性以及建设进程的开放性是东亚共同体法的显著特征。首先,东亚诸国在政治经济体制、社会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着多样性的特点。因此,东亚法律一体化进程不会是由一种理念支撑或是由一种动力造就的。相反,理念的差异性和模式的多样性将会是东亚共同体法的动力和鲜明特点。对于形成中的东亚共同体法,它不仅将在内容上涵盖多个议程和领域,而且其构建模式也绝不会是欧盟法的“亚洲版本”。其次,作为区域合作的长远目标,东亚共同体法的建设将是动态发展的长期过程。这个进程将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不排斥区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参与。
  (二)制约东亚共同体法形成与发展的诸多因素
  然而,与东亚一体化进程在金融、贸易、投资以及地区安全等领域所取得的进展相比,东亚诸国的法律一体化进程明显滞后。东亚共同体法虽已取得很大进展,但离人们的期望值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其发展的广度和深度都不能令人满意,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窘况,主要是因为存在以下因素的制约:
  1.宗教文化因素。与欧洲、北美不同,东亚地区的宗教文化非常复杂。长期以来,宗教上除了儒家思想影响深远外,佛教、伊斯兰教的覆盖面也非常广;文化上东亚地区也缺乏一种合作的氛围,这制约了东亚共同体法的形成。
  2.政治制度因素。东亚诸国国体、政体迥异,具体政治制度各不相同,既有资本主义国家,也有社会主义国家;既有实行总统制、内阁制的,也有实行君主立宪制的;既有联邦制国家,也有中央集权制国家。这些方面的差异自然会在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得到某种程度的体现。由于各国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不同,利益不一,使得东亚共同体法的形成不可能一帆风顺。
  3.地理历史因素。东亚国家众多,地理上分散性强,达成共同协议的空间小,而且东亚不少国家相互间存有积怨,至今仍缺乏真正的相互信任。近年来,东亚各国虽然在诸如朝核问题、台湾问题等足以影响东亚安全的全局性问题上达成较多共识,但对如何避免这些问题却心中无底,对解决一些国家之间的领土纠纷也未找到对策。在这种背景下,东亚共同体法的发展自然困难重重。
  4.经济因素。东亚地区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上看,日本、新加坡为3万美元,而缅甸、柬埔寨仅有260美元,两者相差100倍。而且东亚各国的经济产业结构也不尽相同,日本、韩国、新加坡的知识经济、高科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老挝、柬埔寨、缅甸的国民经济仍然以农业、林业为主。这也增加了东亚共同体法形成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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