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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法系的诞生?——从三大法系到东亚共同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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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哦法律信息网 发表日期: 2006-12-26 9:12:35

  与此同时,世界范围内地区一体化进程也在加快。在东亚,东盟与中国、日本和韩国的“10+3”合作开始引起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成为地区合作中的一个新亮点。在“10+3”合作机制的推动下,东亚特性、东亚意识正逐步形成,东亚已不再仅仅是一个地理概念。近年来,关于“东亚共同体”的讨论屡见不鲜。尤其在经历了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东亚各国对东亚作为一个整体的认识不断加深。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东亚在经济和安全领域的合作取得了一些重要的进展,并由此形成了构建东亚共同体的基础。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东亚诸国既模仿大陆法系模式,借鉴英美法系经验,又承袭中华法系传统,三大法系之间发生竞合,形成了独特的“混合法”形态,在此基础上,既反映西方法律传统,又符合东亚诸国利益及其历史文化传统的东亚共同体法开始形成。
  任何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内在和外在的条件,这些条件的成熟使得这一新事物的出现成为可能。东亚共同体法也不例外,它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笔者认为,东亚共同体法的形成有以下原因:
  第一,东亚诸国历史文化传统的相通性以及“儒教文化圈”的存在,是东亚共同体法形成的重要条件。东亚诸国,同属蒙古人种,文化上曾趋于同一。直到中西文化撞击的近代,这一区域的文化内聚力一直十分强大,并有其鲜明的特点。可以说,当时东亚形成了一个“以华夏文明为内核,以朝鲜为中层,以日本为外圈,并影响到东南亚等地的文化共同体”。在这一文化共同体内,“儒学受到各国的推崇和尊重,儒家伦理被确立为治国之道和国民的道德准则,华夏文明或者说汉文化是联结这一共同体的有机纽带”。在此基础上,东亚各国形成了共同的价值观取向:推崇和谐、集团主义、勤力节俭、重视教育、尊重权威等。
  这些价值观不仅影响了民众的行为和心理,也产生了具有东亚特色的法律文化,这是东亚共同体法产生的历史文化渊源。虽然,19世纪中叶以降,传统的东亚文化共同体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而全面崩溃,但是,二战以后,随着东亚诸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当各国再次面对共同的文化传统与现代化问题之时,“儒教文化圈”被提了出来。正如法国巴黎大学威德梅修教授所说:“以儒教为核心内容所形成的‘汉字文化圈’的东亚各国具有一种共同的东亚精神,这种民族精神主要基于儒教传统的彻底的和平主义和以‘仁’为原理的共同主义等。正是这种精神,为东亚各国取得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一种独创的、富有活力的原动力。”
  第二,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是东亚共同体法形成的经济基础。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高潮迭起,金融、货币、贸易投资、技术、信息等领域的统一市场已初见端倪,并将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成为这个地区发展的主要趋势。随着东亚区域统一大市场的逐渐形成,为了使国与国之间经济领域内的交流能得以顺利发展,协调和解决各国在经济交往中的矛盾和冲突,东亚诸国迫切需要寻找一种共同的“法律基点”或“法律语言”,建立一套统一的法律规则对市场行为进行规制。
  第三,东盟与中国、日本和韩国“10+3”合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东亚共同体法形成的政治保障。东盟与中国、日本和韩国“10+3”合作迄今虽还处在起步阶段,但与世界其他地区合作组织或机制相比,“10+3”合作取得的迅速进展却是骄人的。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10+3”合作已基本建立了以领导人会议为核心,以部长级会议为重要组成,官方和非官方合作齐头并进的合作框架,有效地推动了各领域务实合作的开展。“10+3”机制在一些领域的合作也已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巩固和增强了各方对其的信心。“10+3”合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为东亚共同体法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政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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