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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法系的诞生?——从三大法系到东亚共同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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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哦法律信息网 发表日期: 2006-12-26 9:12:35
 
新中华法系的诞生?——从三大法系到东亚共同体法

 
  
一、中华法系曾经的辉煌
  
  (一)中华法系的定义
  对于中华法系的定义,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学界一般认为:“中国的封建法律由战国至清经过二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被世界上推崇为五大法系之———中华法系”。进入90年代以后,有学者提出,中华法系“是指一个发源于夏,解体于清,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其影响及于东亚诸国的法律体系”。还有学者认为:“所谓中华法系(又称中国法系),是指中国古代产生的以礼法结合为基本特点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以及受其影响而制定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封建法律的总称。”
  后两种观点虽有所区别,但基本含义是一致的,都抓住了中华法系礼法结合这一基本特征,可仍有些许缺憾。我们认为,所谓中华法系,是指在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孕育成长的,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以成文刑法典为核心内容,以《唐律疏议》为典型代表的中国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其法而制定的东亚诸国法律制度的统称。
  中华法系曾以其鲜明的个性特征屹立于世界法系之林,是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法系之一。虽然时至今日,中华法系已不复存在,但仍以其悠久的历史传统和鲜明的个性特征,在世界法律发达史上占据一席之地。
  (二)中华法系的历史基础及其特征
  1.中华法系的历史基础。中华法系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使产生了习惯法,殷商进一步发展了奴隶制法律制度,至西周则臻于完善,西周的礼乐刑罚制度,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创封建法典之体制,开成文法典之先河”。“继秦始宏大其规模,汉唐诸代君臣并巨儒则又熔礼义刑德于一炉”,使中国封建法制成为“人情、无理、国法”的融合体,从而形成了中华法系的一系列特征。
  唐王朝建立后,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新发展,对以往的法律制度作了重大改革,使中国封建法制进入了定型化与完备化阶段,中华法系也发展到成熟时期。“以礼入法,得古今之平”的《唐律疏议》,以其完备的体例,严谨而丰富的内容成为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成为中华法系的历史基础。
  2.东亚诸国对中国法的继受与中华法系的形成。由于当时中国法在制度、理念上所具有的相对优越性,使其成为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诸国的立法楷模。这些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吸取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本国法律。
  如日本文武天皇(697-707年)时制定的《大宝律令》和元正天皇(715-723年)时制定的《养老律令》,几乎都是唐律的翻版,这已为日本学者所承认,池田温说:“日本古代的律令开创于中国隋唐时代,日本向隋唐学习过国家制度和文化,也模仿隋唐的国家制度和律令,编纂了自己的律令。”
  在朝鲜,《高丽律》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在此基础上出现的李氏朝鲜法,特别是公元1392-1910年李氏王朝所用的《经国大典》,都受到了宋元以及明代法的影响,并且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唐代法的影响。所以,史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此话是真。
  越南的情况也一样,李太尊明道元年(1042年)颁布的《刑法》、陈太尊建中六年(1230年)颁行的《国朝新津》、黎氏王朝初年(1401年)制定的《鸿德刑律》等,都“遵用唐宋旧制,但其宽严之间,时加斟酌”;“参用隋唐,断治有画一之条,有上下之准,历代遵行,用为成宪。”
  正是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加入,才使中世纪东亚地区形成一个以中国法为核心、以周边国家的法律制度为成员。具有相同内容、原则和特征的法律大家族,这一法律大家族,就是中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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