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逐条细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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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
2006-9-23 15:49:29 |
今后三年,省会将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昨天,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继今年4月石家庄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后,几个月来,省会劳动、财政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多项配套文件,对今后三年将实施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办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的对象,并在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结合石市实际对发放各项补贴事宜进行具体规定。据悉,石市出台的扶持政策将从今年起执行,审批截止时间暂定为2008年底。为了让更多的人尤其是下岗失业人员明确今后三年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劳动部门做了具体解读,2万余份解读将逐步被发放到各社区。 1、持《再就业优惠证》个体经营者享优惠 “今年,全国范围都在扩大《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范围。”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省会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将都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但是,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后与企业办理内退手续的,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由企业负责收回并上缴发证机关。而《实施意见》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也将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后与企业办理协议保留社会关系手续且未再就业的,可按照规定程序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每户每年8000元)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户籍在市内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只要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劳动保障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审批表》,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公示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县(市)、矿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则需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其他有效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由县(市)、矿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2、就业困难者每月享受300元岗位补贴 按照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中,“4050”人员(即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到2007年底);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烈士直系亲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都将被列为就业困难对象。 今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专人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此种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享受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在内的社会保险补贴和300元/月岗位补贴。就业困难对象被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同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用人单位填写相关的《认定表》、《新招用就业困难对象花名册》,并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申请即可。 3、“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保可补60% 据悉,即使没有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也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只要这些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申报就业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本人上季度实际缴费额的60%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补贴,但补贴期限最长将不超过3年。 这些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只需在季度终了,持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推荐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按季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领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经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同意后,将直接把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个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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