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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当事人容易陷入的几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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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06-9-23 15:00:24
一、并非有损害就有赔偿;被车撞了就一定有赔偿吗?在民间有一个说法,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当中的杀人,当然包括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人的情形。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最容易重复的一句话是:反正人是你撞的,你就得赔偿。从法律上说,这是没有道理的。交通肇事案件赔偿的依据是事故责任认定,法院是按照事故双方的过错来划分责任的,过错较大的,就应承担较多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被认定承担事故的完全责任,尽管当事人因事故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仍是不能得到任何赔偿。

    二、承担次要责任一方仍应赔偿主要责任一方相应损失;庭审过程中经常有这样的例子,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死亡,经交警认定机动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行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对于行人一方损失赔偿问题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但让死者家属承担机动车方部分损失,当事人在感情上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责任小并非无责任,既然有责任就要承担部分事故损失,只不过对比承担主要责任一方相对较少而已。我们在判决中确定双方相互应赔偿的数额后,往往为了执行方便,把双方应支付的数额互相充抵,从表面上看是主要责任一方赔偿次要责任一方损失,实际上事故损失是双方共同承担的。

    三、事故主次责任的具体划分并非是任意的;参与交通肇事案件审理的人都知道,交警确认的事故主次责任只是一个笼统的认定,法院在审理时会将双方责任具体划分为一/九、二/八、三/七甚至四/六,因四种划分之间差距较大且没有明确法条依据,当事人往往认为法官是根据个人好恶随意划分的,有的甚至认为这里面存在暗箱操作。实际上法官在划分责任时是有章可循的,交通事故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赔偿多少取决于当事人过错大小及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例如在一个机动车与行人的肇事案件中,行人的过错是横穿封闭公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员未系安全带,存在违章行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行人横穿公路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大部分事故责任,而机动车驾驶员未系安全带尽管也属违章,但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只应承担适当责任,故本案责任划分为一/九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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