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您来我单位办理有关消防业务审批手续,请认真阅读下列相关内容。如果您报送的资料符合要求,我单位将发给您《业务受理通知单》,您可按通知单规定的时间领取审批手续;如果您报送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我单位将不予受理,您可按《不予受理通知单》的要求补齐有关资料后重新报审;您在领取消防业务审批手续时,要在《消防业务审批手续领取单》上签名。
一、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
(一)廊坊市市区范围内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须报我单位审核,取得我单位签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手续时,须填报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达的计划任务书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2、规划或城建部门的规划定位图;
3、与消防有关的设计图纸、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施工图、灭火器配置图、有关设计说明、消防设施计算书和选用消防产品、装修材料的检测鉴定材料;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须报送消防设计专篇;
4、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当报送设计变更资料。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不得随意变更。
(三)我单位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10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20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日。
(四)我单位将对建设施工中的工程消防设计的实施进行抽样性检查。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一)廊坊市市区范围内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后,须向我单位提出消防验收申请,取得我单位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消防监督验收手续时,须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2、与消防有关的竣工图纸、资料;
3、施工单位提供的水、电系统和消防设施等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和检测报告;
4、自动消防系统的安装、调式、开通记录;
5、施工单位委托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提供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6、在施工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检测鉴定资料;
7、有关消防设备,产品质量的检测报告。
(三)我单位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材料齐全后,在10日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消防安全检查
(一)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开业或举办前至少10日,到我单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取得我单位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方可使用、开业或举办。
(二)单位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须领取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凡此类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内容相一致时,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三)我单位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消防复查验收
(一)单位确有正当理由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所提内容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可以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我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我单位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二)我单位将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被监督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于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书面申请,填报《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准备下列资料:
1、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2、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整改情况报告;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我单位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经检查已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将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并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当事人对我单位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于接到《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后15日内向廊坊市公安局或者河北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重新认定。申请重新认定,应当提交重新认定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原火灾原因、责任认定机构的名称、地址;
3、原《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复印件;
4、申请重新认定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5、提出重新认定的日期。
六、消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当事人对我单位作出的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公安局或者河北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复议,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5、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