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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房屋出租出租人须知
新闻来源;
发表日期: 2006-9-23 15:39:14

出租人须知

 1、出租房屋必须要到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站登记备案,并依法纳税;

2、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等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

3、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在3日内带领或督促其到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或者办理暂住证;

4、对承租人姓名、性别、常住户口所在地、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向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分站报送备案;

5、发现出租屋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否则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6、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7、承租人退租后,应当3天内报告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站或分站;

8、出租人不得拒绝各级综合管理机构及公安、计生、劳动、消防、房管等职能部门检查、监督;

9、出租的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应当配备管理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10、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到所在地村委、居委会登记备案,并且督促其按要求参加房屋所在地的村委、社区居委会组织的查环查孕。
责任编辑: 
韩铭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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