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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市场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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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06-10-27 23:02:10
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截止2005年底,中国共有基金管理公司53家,其中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家,管理着169只开放式基金和54只封闭式基金,总资产超过5000亿元。
  中国的投资基金是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和理财服务专业化需要而产生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健全与完善。然而,中国的投资基金市场从诞生之日起就命运多舛。2000年11月爆发的“基金黑幕事件”给初生的投资基金市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不但丧失了刚刚获得的市场认可,而且被监管层处以重罚,在近一年的时间内暂停扩容。虽然,随着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行和股市的回暖,投资基金市场重新焕发生机,但是由于受到中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特点的制约,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始终不尽如人意。投资基金的规模、产品种类和制度创新等方面都无法满足投资基金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导致投资基金不仅没有很好发挥稳定证券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理财服务的作用,却屡屡被曝出操纵证券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等有损投资基金市场声誉的丑闻。
  对于投资基金市场存在的非良性发展状况,有人将之归咎于投资基金供大于求。这种观点显然有悖于客观实际。截止到2005年9月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13.63万亿元。造成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居高不下的原因有很多,长期以来形成的理财习惯是一方面,但最主要的还是城乡居民投资的积极性不高。目前,我国的利率水平较低,虽然城乡居民的投资意愿越来越强烈,但是,有限的投资渠道抑制了他们的投资。即便在可供选择的国债、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中,社会公众投资者逐渐对低收益的国债和高风险的股票望而却步,但对证券投资基金却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证券投资基金所独具的社会化、专业理财功能得到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认可。仅以2004年为例,股指跌了17%,而基金的规模和基金公司的数量却获得了飞快的增长。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期,据预计,“十一五”期间我国GDP年均增长约7.5%,居民个人人均金融资产可望突破4万元人民币,我国个人金融服务的需求空间将大大拓宽。与此同时,随着《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国家金融政策的改革,将有更多合法的机构资金选择投资基金作为投资工具。由此不难看出,投资基金(不仅仅是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当前,中国的资本市场正经历着深刻的制度性变革,作为与资本市场一脉相承的投资基金市场,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也都亟需治理。资本市场改革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让投资者能够真正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投资基金市场的完善当然不能偏离此宗旨。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短期利益保护,更要放眼长期利益保护。短期利益保护侧重于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规制,以规范化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而长期利益保护取决于国家的宏观调控,通过适时、有效的调控措施,保持投资基金市场的活力并赋予新的动力。因此,投资者利益保护不能只强调对投资者的单方面保护,这种保护只能是短期、低效的,必须将其与投资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统一起来,才能实现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长效性。毋庸置疑,兼顾短期利益保护与长期利益保护,才是投资基金市场走向成熟的标志。当然,投资基金市场利益平衡没有一个绝对值,所能达到的不过是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也就是说,在一个成熟的投资基金市场中,并不追求各种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协调相互间的关系,让它们始终处于动态平衡之中。投资基金市场的这种应然状态,可以用“和谐”来加以概括。
  和谐投资基金市场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且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是以科学发展为立足点、以法治为核心却是不可动摇的原则。科学发展从抽象层面来讲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其具体任务是促进投资基金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也是和谐投资基金市场的基本内涵。科学发展的实现必须借助于法治,因为“法治总是蕴含着对一定的社会基本价值的追求。这些价值理念事实上是各种制度、机制设计的基本依据”。目前,我国投资基金市场距离法治化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虽然,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基金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但是,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的改革与创新遭遇法律制约。首先,该法仅以证券投资基金为规制对象,难以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多元化的需要。另外,对一些事关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关键性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例如,封闭式基金的变动、开放式基金的融资、公司型基金、私募基金等。投资基金市场立法的滞后必然加大执法和司法的难度及风险,因为无法可依,实践中普遍用政策代替法律,这种做法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题,但明显违反了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要求,有悖于法治的精神。与此同时,即使有法可依,法律的实施状况远不能令人满意,违法行为依然较为普遍,而且,许多违法行为并没有受到及时、有效的追究,使得在投资基金市场中对法律缺乏应有的尊重。毋庸讳言,投资基金市场的法治现状不容乐观,以此为基础构建和谐投资基金市场是难以起到支撑作用的。因此,有必要对投资基金市场的法治建设进行重新审视,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需要的法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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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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