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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监管部门不规制构成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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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06-10-27 22:53:02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接受采访时认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民航总局不能任由航空公司以正常机票的形式、价
格向消费者出售“超售票”,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否则,其构成行政不作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姜明安分析说,航空公司卖“超售票”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价格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经营者、消费者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姜明安指出,航空公司卖“超售票”不符合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其一,如果“超售票”依国际惯例是合理的话,其若属于政府定价,航空公司应报请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民航总局制定,其无权自行制定;“超售票”若属于政府指导价,航空公司则应报请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民航总局确定价格幅度;其二,如果“超售票”属于市场调节价,航空公司虽有权自行制定价格,但其自行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在向消费者提供机票时,又不告知其提供的是与正常机票不同的“超售票”,违反价格法第13条规定的经营者应在商品上注明“商品品名、规格”或应在提供服务时向消费者明确“服务项目”,明显构成不诚实信用;其三,航空公司以正常机票的价格向消费者出售“超售票”,还实际构成了价格法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压低商品或服务等级的手段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以变相提高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航空公司卖“超售票”这种违法行为早应掌握和查处。姜明安指出,根据价格法第40条,至少应责令其改正,还可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根据价格法第41条,应责令经营者对多收消费者的价款予以退还,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经营者还应依法对之承担赔偿责任。
  姜明安说,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民航总局如认为航空公司卖“超售票”符合国际惯例且有其合理性的话,应为其确定适当规则,要求航空公司依据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制定“超售票”的价格或补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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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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