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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反就业歧视机理及其制度选择
新闻来源;
法制网 发表日期: 2007-11-24 16:03:17

【摘要】
    就业歧视问题凸显出市场调节失灵与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体现国家渗透市场理念的经济法恰好是以市场与政府的互动结构作为自身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通常机理。因此,运用经济法的这一机理来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案,建立起符合现代经济法本质要求的反就业歧视双向联动调节机制将成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理想制度选择。

【关键词】经济法;反就业歧视;市场调节失灵;政府管制缺陷;制度选择

    就业歧视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极大地损害了平等就业的公平价值理念,不利于社会的文明进步。而正如日本学者金泽良雄所指出,“经济法从本质上说,是适应经济(社会)调节要求的经济法律制度。”作为解决社会经济领域问题的经济法理应对就业歧视问题给予应有的关注,本文主要从经济法的视角,揭示就业歧视的形成机理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在原理上的一致性,并运用现代经济法的“市场与政府”互动调整机理来对经济法的反就业歧视机理进行合理地制度选择。


    一、经济法的反就业歧视机理


    作为新兴法律事物的经济法,正是伴随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适度干预而形成的法律部门。体现国家渗透市场理念的经济法自其诞生之日起,便与国家和市场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经济法也正是基于市场失灵与政府缺陷的二元结构,确立了自己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逻辑基点和路径选择。 [1] 而社会歧视现象尤其是劳动力市场就业歧视问题也正体现了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其形成机理与反歧视原理与经济法的基本机理具有相通之处。具体表现如下:
    (一)就业歧视体现了市场调节失灵
    市场调节作为市场经济的内生机制,其理论假设前提是相关市场的主体都是理性的,在自由平等的竞争中基于经济理性做出合理决策,这种理性贯穿于市场主体对自身行为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如果自身行为通过市场调节带来的是低成本高收益的结果,那么该主体就会积极从事该行为,这就是理性;相反,如果市场调节带来的是高成本低收益的结果,其将排斥和放弃该行为,这同样也是基于理性的结果。应当肯定的是,市场作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方式和力量具有一定的有效性,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从事歧视行为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非效益性,即从事歧视行为会带来高成本和低效益的不利后果,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市场主体(用工主体)会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得不放弃歧视行为。然而,将市场作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手段也有着其天然的不足,主要体现在:
    1、市场对被歧视者的无效率是无能为力的。我们都知道,市场主体是否会采取歧视行为,完全取决于歧视是否给其带来高收益,当歧视行为产生正效率, 主体必将会采取歧视行为, 现实生活中的诸多歧视现象便是有力的说明, 可见歧视有时对于歧视者来说的确是有效率的, 当然也有无效率的时候。但是对于被歧视者来说, 那必定是无效率的, 这一点也是毋庸置疑的, 因为没有人会乐衷于遭受歧视, 并以此为快乐。然而, 对于被歧视者的无效率, 市场是无能为力的, 而且在市场的自发调节下, 这种无效率状态将会更加恶化。
    2、歧视心理偏好是无法通过市场调节加以改变的。由于我国是一个深受古代传统文化观念影响的国家,一些传统文化观念和意识根深蒂固, 如男尊女卑、城乡差异、等级森严等。这些不合理的传统文化观念内含着一种歧视走向, 而且随着时间的长期积累, 会演化成一种歧视文化和心理, 这种歧视文化和心理偏好也不是通过简单的成本和收益分析就能够加以改变的, 即使是可以改变的, 我们在分析某一歧视行为的成本收益所付出的信息成本也是非常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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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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