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签”事件是否击中了医疗法规软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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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法制日报 |
发表日期: |
2007-11-27 9:28:11 |
“固执”与“愚昧”,也“暴露出了现行医疗机构手术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因此,他们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请求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的建议》,请求对该条例进行“适当修改”。 两律师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手术或特殊治疗须征得患者同意,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立法的本意是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障医疗机构的权利,但医疗卫生事业首要选择是尊重和保护生命。如果与此有冲突就可能造成这样的局面,即在危急时刻,患者生命权可能完全由家属和关系人决定。如果家属或关系人认知能力、判断能力低下或出现心理障碍,就会对患者生命造成极大威胁。如果有恶意倾向,其危险性就更大。 两律师建议,在相关规定中,赋予医疗机构处理紧急情况的权利。在无法取得相关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正确的治疗方案实施抢救。医疗机构采取的抢救方案符合现行医疗科学的,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两律师称,建议书已以信函形式邮寄给国务院办公厅。 这两名律师还表示,他们自愿免费为死者李丽云的父母作法律代理人。今天下午,他们来到死者李丽云父母所住的石景山区鲁谷小区展龙宾馆,向李丽云父母表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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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秦丹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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