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是否击中医疗法规软肋
“每当人们发现一个重大案例出现的时候,实际上往往是我们制度设计重新调整的拐点时期。”刘俊海说,“此事涉及到如何完善立法,现行的制度设计该如何改革的问题。”
刘俊海建议,在制度设计上,要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对于涉及到医患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全面地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该立新法的尽快地纳入新的立法规划。“好人和好制度同等重要,但是好制度更重要。我认为首先要改革的是制度本身,如容易引人误会的模糊语词‘特殊情况’这四个字,我们一定要增强它的可操作性,还医院一个清白,也还患者一个明白。”
杨建顺认为,目前实务界和学界对条例的理解和解释大多存在着偏差,而这种理解上的偏差被贯彻执行于实际医疗抢救之中,就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因此,必须对现行的规定采取一些补充和完善的措施,比如进一步明确区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
杨建顺表示,还要明确医师和医院实行紧急救助措施情况下的免责规定。“我们不能不面对这样一种现象,现在的医患关系非常紧张,没有医生敢‘非法’救人。实际上,哪有什么非法救人呀!救人就是合法的。在什么情况下医院可以实施紧急救助,而不需要承担责任应该做出明确、充分专业化的规定,要有专门的技术把关,有专门的伦理道德的把关,有社会的充分支持才行。”
对以上观点,卓小勤认为,目前的法律框架是比较完善的,也是比较合理、科学的。孙东东也表示,目前条例的相关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漏洞。对于家属拒不签字、患者有生命危险的情况,法律不可能作出特殊规定。本案例这种极个别的情况是无法避免的。
院方法律顾问表示再遇类似情况仍会照样办理
如果再遇到家属或关系人不签字或不接受手术治疗的情况,将仍会照以前的方式处理。这是北京市朝阳医院法律顾问胡文中11月26日中午面对众多媒体记者作出的表示。
北京市朝阳医院西院区原定26日上午11点就“拒签”事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因故推迟到12点半。会上本报记者提出,如果今后再发生类似情况,医院将如何处理时,胡文中说:“还会同样处理。”他接着说,如果媒体能充分宣传,今后就不会再出现类似情况。
当记者就此问题询问该院主管医疗的副院长赵立强时,他没有正面回答,而是说这种情况非常特殊,他从医多年第一次遇到,希望不要再遇到类似情况。
这是事件发生后医院第一次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会上院方只有赵副院长和法律顾问出席,记者曾要求主治医师和给女死者男友做精神病鉴定的神经科大夫出席,医院没有同意。
会上,院方介绍了事情的经过,称他们按照有关规定已经做得很充分了,没有任何责任。
本报记者提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特别指出,如果出现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没有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是否可以理解为紧急情况下,医院领导可以做出救治决定?胡律师说,家属或关系人不签字或签字不同意,不属于特殊情况。他还说,媒体应该追究死者男友的责任,而不应寻找医院的责任。
院方还着重强调,死者男友肖志军不是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是拒绝让医院做剖腹产手术。院方出示了肖志军的签字,是写在一张病历上的一行歪歪扭扭的字体:“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肖志军。”
两律师请求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北京两名律师今天上午向国务院提交信函,建议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北京扶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廷凯和张浩然称,了解到孕妇因男友拒绝医院做手术而死亡的事件后,受到很大震动。他们认为这一事件反映出死者关系人肖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