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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事件是否击中了医疗法规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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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 发表日期: 2007-11-27 9:28:11

    “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肖志军在医务人员百般苦求下,仍拒绝签字同意怀孕女友手术,还生硬地写下这短短的14个字,最终两条人命逝去。
  几天前发生在北京的这一悲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昨天,死者李丽云的母亲李小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医院和肖志军的刑事责任。八角派出所称,将对此事进行调查,若有进展将告知李小娥。
  去报警就是想立案,因为打算到法院诉讼。李小娥说,她连夜草拟了起诉书,准备起诉肖志军和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分院。
  李小娥的这份起诉书写在一本破旧卷角的练习本上。起诉书上说:那个自称是我女儿丈夫的人,很明显是不合法的,而且一看就知道我女儿是被那个男的拐骗或者要挟的,我女儿根本不可能喜欢或嫁给那种男人。我认为应马上追求()他的刑事责任。最主要的是只要他签字,我女儿就不会离开人世,这是最可恶的事,其性质就是杀人。李小娥还认为,医院不应该眼睁睁地看着女儿走向死亡。
  在朝阳医院京西分院门口,被媒体围追堵截了几天的肖志军神情呆滞,机械地回答着问题。和几天前相比,他的背更驼了,因为没有一点精神,显得异常憔悴,整个人仿佛脱了人形。当得知李母已经到派出所报案时,他只是淡淡地说:我后悔没签字,如果判我杀人,我认罪。围观的路人,对着他指指点点,多数是在责备,有的甚至在咒骂。肖志军有时转头看看旁边的人,目光很茫然。
  两条生命逝去后,有关肖志军和医院谁该为此事负责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那么,实施医疗抢救时,是否必须取得患者家属的同意?在患者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医院能否基于救死扶伤的职责主动实施抢救行为?如果因为患者家属不同意,医院便放弃抢救造成患者伤亡的,医院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如何完善我国现行医疗抢救立法,妥善调整医院、患者、家属之间的关系?就这些问题,记者今日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

  “家属签字”是否那么“必须”

  接受采访的多位专家表示,所有问题的核心都直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这条规定说,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杨建顺对此进行了解读:
  患者的同意首先要考虑,但是治病的话,仅仅是患者的同意还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同意权,这个同意权必须由患者和他的家属两者组织起来,或者患者和关系人两者组织起来,这是一层意思。
  在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情况下,家属和关系人的同意就成了这个手术得以合法化的条件。可以看出家属和关系人在同意权里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甚至比患者要重。
  后面的兜底规定,实际是说,没有办法取得意见,家属和关系人又不在场时,这个权利就交给了经治医生来行使,他是有权利提出医疗处置方案的,也是必须提出的。
  那么,实施医疗抢救时是否必须取得患者家属的同意?杨建顺认为,家属同意患者接受特殊治疗的意见,是医疗机构实行特殊治疗时前两种情形下的选择性的条件
  这句话比较啰嗦,但是不啰嗦讲不清这个问题。杨建顺说,家属的同意算是一种选择性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说家属的同意是可以被排除的。另外,关系人或者其他的关系人同意了,也组成了选择的要件,所以就构成要件讲,家属的同意在这里没有惟一性。因此,实施特殊治疗时,并不是必须取得患者家属的同意,在法律上没有这样一个必须同意的地位。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则认为,按照现行的制度设计,家属的意见的确是医院实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必要前置程序,所以在通常情况下,要实行手术检查或治疗行为的时候,必须获得患者、家属、医院三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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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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