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检方一纸通知堵执法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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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
2006-9-25 15:27:07 |
“司法实践中,贩毒分子一般不吸毒,且贩毒数量也较大,也不会只有一次,因此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他们进行刑法处理。但对那些声称贩毒,又没有其他证据,却有复吸毒品问题的,就要正确运用法律,以达到最好的惩戒教育效果。” 他告诉记者,拟订这个《通知》的依据,就是《刑法》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关于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直至免除处罚的规定。 这真是一个高招!复吸毒品人员不是想通过“自首、立功”躲避较长时间的管制吗?我就让你的“自首、立功”成为不予批捕、起诉的理由。而对不进入司法程序的复吸人员,公安机关一般是要根据规定决定劳教的。 因为免除刑事处罚,并不包括放弃其他的行政管理和处罚手段。 王珍祥表示,下发这个《通知》,目的是尝试正确运用法律,使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疏而不漏,其效果是十分明显的。现在,不但看守所的许多曾经“主动交待”微量贩毒和容留吸毒问题的人纷纷翻供,甚至还传出了“如果不翻供,坐完牢后还得劳教”的说法。 王珍祥说,虽然按照他们的理解,刑法调节的是刑事犯罪,而劳教则是一种行政手段,两者处理的对象不同,事由不同,不存在谁吸收谁的问题,但《通知》中并没有这样的内容,目前也没有这样的实践。“不过,如果复吸人员存在微量贩毒和容留吸毒问题,却有可能加重对他们的劳教处理,所以那种想以轻刑躲避劳教的‘小聪明’再也玩不得了。” 据了解,对于南京市检察院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中,合理运用法律的尝试,江苏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们的做法也引起了全国检察机关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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