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押在江苏省南京市各看守所的一些涉毒犯罪嫌疑人中流传这样一个说法:有微量贩毒和容留吸毒的
犯罪行为,又有复吸毒品行为的,可能在被判有罪服刑后,仍然被劳教。这引起了一些试图以轻罪躲避劳教者的恐慌。
其实并没有这样的事。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确实下发了一个《关于贩卖微量毒品犯罪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以正确适用刑事政策,通过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防止出现执法偏差,使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更加有力。
这个通知的主要内容是,“贩卖毒品海洛因属于初犯、偶犯、从犯、未成年人犯罪或有立功、自首表现,或因引诱而贩卖毒品等,且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不满1克的,可由公安机关做其他处理,以切实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病因
南京市检察院的这个“处方”,源于他们对南京涉毒犯罪的一个调查。
统计数字表明,近年来南京市的涉毒犯罪呈不断上升和蔓延的趋势,已成为仅次于盗窃犯罪的第二大犯罪类型。
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就此进行的调研发现,涉毒犯罪中相当一部分是微量贩毒和容留他人吸毒。侦查监督处处长王珍祥告诉记者,有一个区检察院,2005年涉毒犯罪批捕后被判刑的242人中,有96人涉及微量贩毒,占被判有罪的近40%。
南京作为一个东部城市,应该是一个毒品的消费市场,而不是贩毒犯罪的重灾区,为什么会有这么多贩毒,尤其是微量贩毒的犯罪嫌疑人呢?
原来,这中间有奥秘:凡涉及微量贩毒和容留吸毒的,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因为复吸毒品被发现,在查处中主动交待的微量贩毒和容留吸毒罪行的,而且几乎都是你举报我微量贩毒,我举报你容留吸毒。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怪现象呢?
这得从当前的司法实践说起。
贩毒和容留吸毒,不但在我国,在许多国家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处重点打击之列。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是,一律批捕和起诉。但微量贩毒和偶发的容留吸毒本来就难处重刑,如果再有自首和检举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多是判处拘役3至6个月,常常是拿到判决书,就出看守所。而吸毒呢?虽然不是犯罪,但是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凡复吸毒品的,都应该被决定劳教两至三年。
原来,“粉友”们是想通过假举报、假自首来钻法律的空子,达到事实上的从轻处罚。
对策
王珍祥告诉记者,涉毒犯罪,在世界各国都是重点打击对象。而在我国,先后出台的关于打击涉毒犯罪的政策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其精神都体现了一个“严”字。
严,一是犯罪事实认定要严。但在所有涉及微量贩毒和容留吸毒的案件中,几乎没有现场抓获的,而定罪证据主要是相互的口供印证。“凭这样的证据定罪,只要有一个人翻供,这个案件就很危险。”事实上,目前很多原来坚持供认微量贩毒和容留吸毒者就纷纷在翻供。
另外,严,也要体现在打击的客观效果上。重复吸毒人员之所以愿意承认微量贩毒和容留吸毒,是因为他们觉得,拘役3至6个月,比劳教2年以上“合算”。显然,如果让他们择轻而从,钻法律的空子,既无法体现打击涉毒犯罪要严的精神,也达不到惩戒、教育的目的。
这就需要正确适用刑事政策,通过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防止出现执法偏差,使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更加有力。因此,南京市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贩卖微量毒品犯罪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
依据
其实,这是个看起来从宽,但却体现了法律的有效衔接,有非常强烈的针对性的文件。
按照这个通知精神,凡在因为复吸毒品被查处过程中主动交待微量贩毒和容留吸毒的,一般不予批捕,“可由公安机关作其他处理”。
其中的条件是:1,数量要少,确实是微量(不足1克),2,有自首立功表现,且系初犯、偶犯。而那些有现行毒品贩卖行为,或本身是被贩毒案件牵出来,本人又没有吸毒历史的,则一律批捕、起诉。
王珍祥认为,这样的做法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堵塞了执法的一个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