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记录显示设备:主要包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监视器和显示屏等。
(一)总体要求
1.系统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能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MPEG-4 AVC/H.264或国内标准AVS,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经网络实时传输的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352×288,帧频应不低于25帧/秒。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GB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对于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应采取必要的抗干扰措施,并保证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
(二)前端部分要求
1.固定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可选用带有自动光圈定焦镜头和自动光圈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对于装有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应配有可以实现水平与垂直转动的万向云台以及相应的控制解码器。也可选用内置控制解码器的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视频采集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照明光源应采用三基色冷光源。
3.固定场所各类线缆应用暗敷方式,计算机网线与音视频信号线、电源线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分开布线,有效隔离。在做吊顶、墙面和地板前,预先做好音频、视频、空调、照明等各种管线的预埋。音视频设备线缆应做接地处理,避免与其他信号线相互干扰。
4.讯问室要做隔音吸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三)传输部分要求
1.信号传输电缆应有防泄露措施,无线及微波传送应有加密措施。
2.网络传输时系统应具备网络传输接口,能满足远程图像、语音、数据传输的要求。
3.需要专线网络传输,应依托检察专线网并符合高检院有关安全保密标准。
4.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本地模拟传输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网络远程传输时,图像分辨率不低于352×288,帧频不低于25帧/秒,且不能有马赛克效应。
(四)控制部分要求
1.控制设备应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以方便操作,保障安全。
2.摄像机、镜头和云台等操作应能够远端控制。在网络条件下,系统应实现授权、录制、播放和备份的远程操作控制。
3.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4.图像应有同步的时间码显示。
5.系统应具有前端与控制端音视频交流和指挥功能。
6.系统应在前端与控制端具有文字传输功能。
7.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应能对前端音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可对每一路音频信号进行滤噪和放大处理,可对每一路视频信号的亮度、色度和对比度等参数独立控制。当音视频信号丢失时,应能及时发出报警,并能给出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8.系统应在市电中断时具有记忆功能,能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时间和地址等信息予以保留。
9.系统可以通过局域网或检察院专线网实现实时传送录音录像资料,具有文字传输等功能。
10.根据要求设置相应级别口令的操作权限,用户可以通过局域网和检察专线网调阅录音录像资料。
11.系统其他功能配置应满足使用要求和冗余度要求。
(五)记录显示部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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