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身是分学科的,法律职业内部也是有分工的。不同的分工要求应该有不同的考核内容。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其人才选拔应该有不同的标准。因此,司法考试在考核内容上一刀切的做法值得商榷。建议在共同考核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提供更多的考核方向的选择。”张智辉解释说,这样的改革利于法检机构将那些既掌握法学基本知识,又在某些法律领域具有专长的人才吸收入伍。“如果能解决这部分人的资格问题,那将是一大批‘血液’入库,能较好地充实法检两家队伍。他们的从业能力不应受到质疑。就像高考试卷有文理之分,你能说文科状元不是人才,理科状元不是人才么?”
建议国家宏观调控解决人才短缺
即便司法考试具有高门槛、低通过率等一系列特点,但在前5届的司法考试中,基于备考者基数庞大,仍然有10万人拿到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6年,又将有2万人补充到这一队伍中。10万的数字,为什么还不能解决中西部地区法律职业者的短缺问题?
“这是因为拿到资格证书的人,面对中西部地区的不便和落后,都选择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工作,哪怕后者的法律职业空间已经饱和无余。”为有效利用东部地区及大中城市的“闲置”法律职业从业资格,也为解决东中西部法律职业发展的严重不平衡,张智辉建议,对法律职业资格应当考虑建立类似于年检制的政策。他说:“国家可以规定取得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当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如果连续两年或者三年没有承办案件,其已取得的资格应当重新通过考试来认证。这是一种宏观调控疏导的政策。这样,在不影响司法考试其他功能的同时,还可以引导解决中西部地区的法律人才需求矛盾。为保持手中资格的有效性,部分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将选择前往中西部地区就业。”
除此以外,在政策方面,张智辉认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当司法官无需再进行公务员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等于具备了从事司法官职业的要求和资格,人事部门应该对这个资格充分认可。”
同时,国家公务员的报考一般有严格的年龄限制,不在其年龄要求范围内的法律职业资格获取者,因无法参加公务员考试而进不了检法机构。所以,高检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司法考试效力,规定凡通过司法考试者,进入司法机关不再参加公务员考试。
“总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权威性不容置疑,各级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都应承认其资格。但最权威的不代表最难的,要有针对性地选拔出实际需求的人才,有效解决法律职业队伍发展的不均衡问题,并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竞争机制,这才是权威的代表。”张智辉表示,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对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提高司法人员和律师队伍的素质有着深远的意义,但也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