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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简易审基本不出庭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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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 发表日期: 2006-11-12 13:59:25
 

       11月4日本报第一版刊登了一则消息: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与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实施办法》,规定从10月8日起,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设立简易程序,旨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使轻刑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从而保证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把刑事大要案和疑难刑事案件办准办好。

  但实践中,“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在一些地方演化为“基本不派员出席法庭”,而不出庭的直接后果就是,检察机关几乎没有对简易程序案件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但是,没有抗诉或检察建议并不意味着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程序和审判结果完全合法。

  出现上述情况,一是部分基层检察院对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可以”不派员出庭就是“不必”派员出庭;二是部分基层检察院客观上办案任务繁重,办案人手比较短缺,因而把人力和精力往疑难刑事案件上倾斜。

  11月4日本报的这条消息还透露,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在法院集中审理3起简易程序案件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平均每起案件的开庭时间只有15分钟,而且法院对全部案件当庭作出宣判。这一实践表明,只要与有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时诉得准、审得快、效率高,就可以有效节约办案时间,培养和锻炼公诉人员,提高他们的公诉水平,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从宏观上来看,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办好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

  所以,关键还在于端正认识,转变观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的,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检察院对简易程序案件的法律监督止于建议和同意,对简易程序案件的法律监督还应包括对简易程序案件开庭过程是否合法等的监督。如果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法官在审理简易程序案件时,就会集控审两种职能于一身,使控辩审相分离的原则在庭审过程中无法实现,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影响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正确行使。

  贾春旺检察长在谈到检察机关如何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法律监督工作时指出,要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这对简易程序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应结合自身实际,本着不以善小而不为的精神,把法律监督工作做细做透,把好轻刑案件的事实关和法律关,确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 
阿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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