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生剑气张扬检察官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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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民主与法制时报 |
发表日期: |
2007-4-28 12:09:21 |
陶建平曾经一度喜读武侠小说,这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沉着架势,是否也犹如武艺高强的侠士? 理论与实务结合,把自己与法治进程主动链接 如今,陶建平最热衷的业余爱好,就是沉浸在法律的思索中。说来令人难以理解,对付繁忙工作后的疲劳,他选择的休息方式竟然是“研究几个案例”。 他决不是为了解闷,更早已不满足于做一个能够娴熟运用法律法规的公诉人。他更关注的是新形势下办案中出现的新问题,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合法解决,更热衷于探究别人还没有或无法探究的法律问题,并希望在这方面做一个拓荒者。 2001年,陶建平承办了一起非法经营案。澳大利亚籍华人谢某,租用上海民房,利用一条DDN专线,私设电话转接站。并与澳大利亚的另一电话站相连,谢的同伙则在澳大量发行专门的电话卡,使得从澳打到中国内地的国际长途电话变成了国内长途,造成国家税收和中国电信业务收入的大量流失。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谢做出判决,谢本人在上诉理由中未提出实质性的辩解,整个案件看起来除了主体有些特殊(外国籍人犯罪)外,不算复杂。 然而在审查中,细心的陶建平却发现,一审法院在计算谢某非法经营造成的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时,是以普通电话来计费的,而谢某非法经营的却是国际IP电话,根据生活经验,他感觉这两者的计费标准应该是不一样的。而非法经营数额的多少,关系到罪与非罪。陶建平遂决定深入调查。上海电信公司认为国际长途电话的计费价格只能以普通电话来计算,联通公司以及上海通信管理局的回答是IP电话的计费与普通电话确有区别,但究竟如何分别计算却没有统一标准,因为国际电信资费的结算权属于各电信企业总公司。陶建平查阅了大量资料,想找出计算标准的法律依据,哪怕是一个判例,然而一无所获,因为当时法律对这个问题还没有明确规定。查到这个地步,选择放弃也无可厚非。然而,陶建平的与众不同正在于此,凡是与法律相关的问题,他都表现出常人所没有的“固执”。 正是这种“固执”,使他作了直接向信息产业部商请确认不同的计费标准这样的决定。不久,信息产业部专门就此下文,明确了计算非法经营IP电话不同于普通电话的标准。 尽管上诉人谢某并没有因为计算标准的变化而改变量刑幅度,但是,陶建平的心里,却因为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感到踏实,更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处理有了一个统一标准而感到欣慰。 2004年,陶建平被调到督导科任科长,不久又担任处长助理,工作重心从单纯办案转移到全面业务指导,他得以将自己的愿望更多地付诸实践。 在打击淫秽网站的专项活动中他发现,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犯罪标准依然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怎样才算“有效链接”?如何计算“点击率”?为此,他一头扎进了原来陌生的计算机世界,补充相关知识。尔后,一方面积极建议有关单位就一些细节问题开会协商,另一方面拟写了《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互联网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刑事案件标准的补充意见>若干问题的理解》,准备提交会议讨论。这份文件后来不仅在相关会议上获得认可,而且作为这次会议纪要的附件,提供本市公、检、法办案部门参考,并在当年开展的打击淫秽网站的专项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对网络赌球、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的专项打击中,他与同事们一起,就这一类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并提出指导意见。自2004年以来,他还每年针对一百几十件撤诉、诉判不一、上诉改判等案件逐案复核,从中发现问题,进行调研。 |
责任编辑: |
秦丹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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