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生剑气张扬检察官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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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民主与法制时报 |
发表日期: |
2007-4-28 12:09:21 |
博学,钻研,沉着应辩,犹如武艺高强的侠士 来到市检察院公诉处,陶建平被分配办理二审案件。这里不是大案要案,就是疑难案件,每一件都远比他在基层办的复杂得多,可他就像鱼儿游进了大海,反而兴奋、快乐、执著、钻研;又像面对一座高峰,大大激发出他强烈的征服欲。 他虚心向资深检察官学习,更广泛地涉猎各种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著,用全部身心投入新的事业,并在2001年,夺得上海市优秀公诉人称号,同年还考上了在职法律硕士。他知道,应对挑战,自己应有更深厚的底蕴,而办理二审案件的经历,也让他平日的积淀有了更广阔的施展空间。 办理黄谨等三人职务侵占、伪造金融票据、挪用资金抗诉案,因案件涉及职务侵占犯罪与金融诈骗、伪造金融凭证等多个罪名的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等诸多刑法理论问题,定性极其复杂。《人民法院报》曾刊载了对此案的分析,分歧明显。一审法院在召集专家论证后改变了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一审公诉机关对此案提出抗诉。作为二审公诉人的陶建平经过认真审查,翻阅了大量相关的刑法理论书籍和资料,并向社科院的专家请教后,提出了支持部分抗诉理由的意见。这一抗诉意见后被法院采纳,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罪名和判处的刑罚都作了较大改动,增加认定了票据诈骗罪,对被告人的处刑由原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改判为死缓。 而办理盛亮抢劫、纵火案,他展示了缜密的思辨力和出色的口才。被告人盛亮与被害人陈某相识不久,盛为牟取财物,在陈家杀害了陈,并劫得陈家摄像机、照相机、现金等价值3千多元的财物后,又用汽油点火焚烧现场。一审期间,被告人盛亮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他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项证据也相吻合。为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盛亮死刑。 判决后,被告人盛亮提出上诉,称自己一直处于病态,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不能作为证据。另外,自己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具有自首情节。 而关押期间,盛亮出现了精神分裂症状,在专门治疗、经专家鉴定明确其恢复了受审能力后,该案的二审在2005年9月开庭。庭审围绕上诉人盛亮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激烈展开。 陶建平以他一贯儒雅沉稳而又准确规范的答辩风格从容应对。他首先指出,上诉人盛亮系预谋作案。选择被害人陈某作为犯罪对象,就是因为知晓其与陈关系的人不多,且在作案前即准备了汽油、榔头等作案工具;作案后又改变发型、转移赃物,有自我保护意识。精神病鉴定结论明确,他作案时精神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盛亮目前是否具有受审能力,辩护人认为自己和检察官没有资格对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否定;但实际上,辩护人却以‘尚在服药’对鉴定提出否定,这与辩护人的观点自相矛盾。” “上诉人尚在服药,是为了巩固疗效,但其是否具有受审能力应以鉴定为准,何况受审能力并非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答辩条分缕析,言简意赅。 辩护人在第二轮辩论中又提出:“辩护人和检察员都没有资格对鉴定的内容和过程说三道四。” 陶建平沉稳接招:“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对司法鉴定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并非辩护人所说的‘说三道四’。” “对于上诉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受审能力,在法律层面应当分两部分来看:1、盛亮在作案前、后所实施的一系列活动,已足以证明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不能把医学上的服药治愈、康复与法律意义上的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等不同概念混淆了。” |
责任编辑: |
秦丹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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