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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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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查院 发表日期: 2006-12-11 10:19:55

为全面推进检察机关行风建设,树立公正执法,廉洁办案,工作秩序规范,思想作风过硬的良好风气,更好地体现为民、爱民、便民和为经济建设服务要求,结合检察工作特点,特制定服务承诺如下:

一、服务态度

检察人员在办案、公诉、接待来访等工作中,坚持文明待人,热情服务,不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冷、硬、衡、推”等问题。实行文明接待“五步曲”,对办事群众坚持做到“起立、让座、倒水、办事、送客”规范化。使用礼貌用语,接打电话实行“三句话”标准化,即问候“您好”、自报“单位姓名”、答复“请讲话”。

二、服务内容及程序

1、审查批捕部门接到公安机关报请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在10日内做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最多延长4日。

2、审查起诉部门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在1个月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检察机关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做出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符合抗诉条件的一审案件,由基层院提请抗诉;市院自行立案的,由市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符合抗诉条件的二审案件,由基层院建议市院提出抗诉;市院自行立案的,由市院提请省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符合《民诉法》185条、《乡镇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抗诉条件的,以及不符合高检院和省院有关民事行政案件办案规则的,不提出抗诉或不提请省院抗诉,并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结期限为5个月,重大复杂案件中可延长到一年。

4、自侦部门办理自侦案件,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依法对管辖案件进行受理、立案、侦查、移送起诉。

5、检查技术部门对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技术鉴定依法审查,或重新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三、服务质量

实行信访接待首办负责制,即对第一次来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首次接访人即为责任人。首次接访要发放“告知书”告知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接访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结案后,由首次接访干警负责答复来访群众,发放“工作文书”正是告知处理结果。全市检察机关信访接待服务工作统一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

四、服务效率

检察人员对群众来信来访坚持认真受理,从速办理。凡受理的案件在1个月内给来信来访者回复,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做好解释工作,在7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并通知来信来访者。

五、服务纪律

检察人员在办案、公诉、接待来访等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检察官法》、中政委《四条禁令》、省委政法委《约法三章》、省检察院《七条禁令》等检察职业纪律和各项检察工作规定,违反各项纪律和本服务承诺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讨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理。

六、服务监督

各级检察院要不定期经常进行服务承诺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要通过抽查案卷、检查执法档案、检查来访接待记录、检查接待回复文书等形式,检验检察人员服务工作情况,要通过征求人民监督员、创建文明行业督导员及社会各界意见、回访来信来访者等形式,调查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检察机关工作和服务的满意度。市检察院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全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和便民利民服务的普遍性检查和调研,  以发现问题加强改进。市检察院对全市检察机关执行服务承诺情况的监督,由市检察院纪检部门、政工部门、控告申诉部门联合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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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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