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是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是我国刑事处罚中一项重要
的财产刑。但相对于其他刑罚种类,罚金刑的执行状况却不尽如人意。人们戏称罚金刑为“空判”。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统计,从2004年至2006年间,该院共审结重要刑事案件2884起,其中判处罚金的案件1677起,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8.15%;而实际执行的只有48件,占判处罚金案件总数的2.86%。罚金金额共计2902万元,执行金额仅为15.4万元,约占判处罚金总额的0.53%。有关方面统计,我国当前罚金案件的执结率低于1%,中止执行率则达90%。
造成罚金刑执行率低的原因有多种,比如,犯罪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有的罚金刑执行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缺乏直接的利益主体,对于罚金刑执行的督促不力,缺乏明确的强制措施与有力的惩戒手段和机制等。
按法律规定,只能以犯罪人的个人财产来缴纳罚金,其家属无义务替犯罪人缴纳。如果犯罪人在归案前已将财产消耗殆尽,则罚金就无从执行。
法律上没有关于罚金执行程序的明确规定,往往造成罚金执行推诿与拖延。法院的刑庭和执行庭调查、发现执行线索的能力十分有限,而法律又没有规定公安、检察机关的协助义务。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的“责令退赔”部分,都有直接的利益个体,他们往往都会努力地查找执行线索,并积极督促法院办理。而罚金则是要上缴国家的,缺乏督促和监督的力量。
现有法律对于拒不交纳罚金的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这类行为的刑事制裁很少。这使罚金的执行变得更为困难。
法律界人士认为,应该尽快完善罚金刑执行制度,明确执行主体,理顺执行程序和权责,建立对于罚金刑执行不能的救济机制,避免“空判”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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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的附加刑之一,属财产刑。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罚金的适用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
刑法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刑法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