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说,直至今天,还没有任何组织拿出过一份经验数据,证明先刑后民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益。倒是先刑后民带来的诸多流弊,却是有目共睹,屡见不鲜。显然,作为一项经验标准,先刑后民的功能是被先验地假定了。对于绝大多数刑民交叉案件,先刑后民并不具有实践上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事实上,先刑后民若作为一项普适的法则,必须以被害人提起诉讼请求非得先行解决犯罪问题为条件,但由于民事诉讼的独特证据规则和处分原则,这一条件已经被挤压到仅在非常有限的极个别案件中成立。先刑后民在绝大多数刑民交叉案件中并不正当。 对此,樊崇义认为,从本质上讲,先刑后民,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初衷都是为了及时救济被害人,但由于忽视了民事诉讼自身独立的特点,结果却变成了被害人必须遵守的一项法定义务,从而成为其实现权利的桎梏。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人主张废除,用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被告的民事责任,这是矫枉过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存在赔偿范围过窄、延误被害人赔偿、刑庭法官难以胜任民事审判等缺陷,但在诉讼费用缴纳、证据提供等方面存在的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将先刑后民视为被害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行使的一项权利,那么,先刑后民的弊端自然烟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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