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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10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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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日报 发表日期: 2007-8-30 17:15:20
    8月29日讯 从今天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有关座谈会上了解到,《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将于10月1日实施。这一办法主要在8个方面作出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性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群生出席会议并讲话。

    《办法》一是进一步强化了政府保护文物的职责,初步建立文物保护责任追究制度。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二是明确了委托执法的权利与责任,解决长期以来委托执法缺少法律法规依据这一实际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三是对文物利用提出明确要求,强调了各级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本辖区内的文物资源,基本建设、旅游开发、宗教活动等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并对不可移动文物、革命遗址、馆藏文物的展示利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四是明确了文物使用单位的职责。针对当前我省一些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长期被机关和事业单位占用的问题,规定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或个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五是“田野文物安全保护员”得到确认。田野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文物安全保护员,并给予适当报酬。六是建立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和安全核查制度。七是设立文物收藏中介组织,省和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依法设立文物鉴定中介组织,为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服务。八是加大了处罚力度。


责任编辑: 
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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