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管理将进一步规范———《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并将于9月15日起施行。
据省建设厅有关人士介绍,这一《办法》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及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监督的管理办法。《办法》对公积金的缴存登记与账户管理、缴存、转移、提取范围、提取额度和程序、对账与查询、监督与责任等都制定了细化、可操作性强的管理程序,“目的就是要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的管理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公积金的缴存,《办法》要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
《办法》针对职工调动工作、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职工在设区市内调动工作,以及职工调至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工作,其办理公积金转移申请的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说明。同时对公积金的提取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办法》还就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和程序制定了明确的细则。
按照《办法》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并向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管理中心应当通过设立查询电话、互联网站等形式,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