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首页>>法眼财经>>公司法务>>正文
三大钢铁企业上演“三国演义”
新闻来源;
法制网 发表日期: 2007-5-3 15:06:21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兼并了重庆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然而,这次兼并却因为重庆特钢的一笔欠款最终成为泡影。重庆法院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一纸批复,就此案作了两次内容相反的判决———

 

  两个曾经友好的国有大型企业,因为借贷纠纷竟闹得反目成仇,当欠款企业被兼并后案子变得异常复杂化:法院原审判决兼并者承担偿还责任,当兼并者与被兼并者分立后,法院又判决兼并者不承担偿还责任。于是,案子中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开始凸显:兼并后又分立能否摆脱全部债务?诉讼时效该怎么认定?
  矛盾是由8年前的一笔借贷引起的。1999年1月1日,攀枝花钢铁集团财务公司受其集团公司的委托,与重庆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重庆特钢)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攀枝花钢铁集团财务公司向特钢发放贷款2050万元,贷款期限是从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因为种种原因,重庆特钢一直没有还款。
  2001年1月10日,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重钢集团)与特钢签订了兼并协议,兼并了特钢。双方约定:重钢接受特钢的全部资产并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特钢的法人资格注销,改制为重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更名为“重庆钢铁集团特殊钢有限公司”。
  2001年5月10日,得到攀钢集团的授权后,攀枝花钢铁有限公司(下称攀钢公司)与攀枝花钢铁集团财务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攀枝花钢铁集团财务公司的债权由攀钢公司直接向特钢清收。
  于是,攀钢公司开始直接向重庆特钢索要欠款。经多次催收未果,攀钢公司立即起诉重钢集团和重庆特钢,要求两单位返还本金2050万元及其利息。
  2002年12月1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渝一中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应支付攀枝花钢铁有限公司2050万元等。攀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子诠告诉记者,当时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
  但是,重钢集团一直没有履行偿还义务,2003年3月17日,攀钢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3年4月23日,也就是攀钢申请执行的第二个月,重庆市经济委员会以渝企(2003)22号《关于同意撤销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庆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撤销了重钢集团对特钢承债式的整体兼并;并恢复了重庆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允许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年11月,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下达了(2003)渝一中民执字第416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了案件的执行,理由是:债务是由特钢所欠,因重钢兼并特钢才导致重钢承担欠款责任。但是,2003年4月,重钢与特钢已撤销兼并,且特钢在当年6月已恢复了企业法人登记。
  2005年4月,攀钢公司向重庆一中院申请恢复执行此案。同年6月8日,重庆一中院恢复了对该案的执行,并以(2003)渝一中民执第4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财产。
  同年6月,重庆市高级法院以重钢集团提出申诉且符合申诉条件为由,指定重庆一中院再审此案,同时中止了对案件的执行。
  2006年12月,经过开庭审理后,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以(2006)渝一中民再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了(2002)渝一中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主要理由是重庆市经济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同意撤销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庆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法院认为就此可认定原兼并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债权债务恢复到原重钢兼并原特钢前的状态。因为特钢已恢复了独立法人身份,原特钢的债务应由特钢自行承担,不应该由重钢集团承担原特钢的债务。意味着,重钢不必再支付攀钢2050万元。
  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子诠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认为法院的判决至少有三点值得商榷。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责任编辑: 
乔培育
  相关新闻 

统一三千万“求
张恩照落马源于

美联储局主席若紧急降息 信誉恐受损 
飞天系掌门邱忠保被永久市场禁入
大唐电信信息披露违规遭谴责
谨防开发商突击卖车位
黄金周:火车票预订火爆 机票预订上扬
商场促销怪招:消费500元靓女领回家
贪婪伴随着恐惧 股市:红五月还是黑五月?
股市疯牛奋蹄之指标篇 40倍市盈率在加速跑
华立通信公司起诉三星双模手机侵权
博士伦利润下滑 召回事件负面影响大
我国2007年国民经济走势
新税法解读
节日加班费想说爱你口难开
手机单向收费:未到庆功时
 
 · 推荐新闻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主管
廊坊民主法制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