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的重大变革 |
——兼论中国公司法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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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
2006-9-22 17:54:23 |
00万日元,或者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时将公司组织变更为无限公司或者两合公司(1990年修改商法等法律一部分的法律附则第18,19条)。
[11] 参见《会社法制の现代化に关する要纲试案の补足说明(公司法制现代化要纲试案的补充说明)》载《商事法务》第1678号2003年,第44页。
[12] 第10条之12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利益分红或者金钱分配时,其资本金额视为1000万日元(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利益分红其资本金额视为300万日元(第4款)。
[13] 第10条之11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清算中的公司除外)每营业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以内须向经济产业省大臣提交该营业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益金分配决议(第1款)。
[14] 参见《会社法制の现代化に关する要纲试案の补足说明(公司法制现代化要纲试案的补充说明)》载《商事法务》第1678号2003年,第44页。
[15] 有关详细内容参见《会社法制の现代化に关する要纲试案(公司法制现代化要纲试案)》载《商事法务》第1678号2003年,第4页以下。
[16] 参见《会社法制の现代化に关する要纲试案(公司法制现代化要纲试案)》载《商事法务》第1678号2003年,第6页。
[17] 参见相泽哲等:《会社法制の现代化に关する要纲试案に対する各界意见の分析(各界对公司法制现代化要纲试案意见之分析)》载《别册商事法务》第273号2004年,第8页。
[18] 有关详细内容参见《会社法制の现代化に关する要纲案(公司法制现代化要纲案)》载《商事法务》第1717号2004年,第10页以下。
[19] 参见江头宪太郎:《会社法制の现代化に关する要纲案の解说1(公司法制现代化要纲案的解说1)》载《商事法务》第1721号2005年,第9页
[20] 这样,最低资本金的破例立法也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2005年4月以后的"中小企业新事业创业促进法"第3条之2规定了该破例制度,但是"关于公司法实施以后相关法律的调整等事项的法律"已将该破例制度删除了。
[21] 参见相泽哲,岩崎友彦:《会社法总则?株式会社の设立(公司法总则?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载《商事法务》第1738号2005年,第8页。
[22] 参见江头宪太郎:《株式会社?有限会社法》(第三版)有斐阁2005年版,第31页,吉原和志:《株式会社の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载《ジュリスト(法学家)》第1295号2005年,第19页。
[23] 在对中国公司法草案讨论的过程中,尽管没有主张不要规定最低资本金制度的声音,但是就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各种各样的意见。有关这方面的详细介绍参见卞耀武:《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的意见的汇报》载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中国工人出版社1995年版,第427页。
[24] 关于对包括最低资本金制度在内的公司资本制度的最新综合研究,参见赵旭东等:《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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