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的重大变革 |
——兼论中国公司法的选择 |
新闻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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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
2006-9-22 17:54:23 |
[1] 参见江头宪太郎:《株式会社?有限会社法》(第三版),有斐阁2005年版第31页。
[2] 参见1990以前的商法第165条,第169条。
[3] 参见当时的商法第166条第2款,第168条之3。2001年日本修改商法,废除了额面股份制度和对发行非额面股份的发行价格都不得低于五万日元的要求。
[4] 参见上柳克郎,鸿常夫,竹内昭夫代表编集:《新版注释会社法》(补卷1990年改正)(北泽正启),有斐阁1992年版第52页。
[5] 参见田中诚二:《会社法详论上卷》(三全订)劲草书房1993年版,第196页。1955年10月召开的法务省法制审议会商法分会上就具体地讨论过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金额定为1亿或者5000万日元一事(参见大谷祯男:《改正会社法》商事法务研究会1991年版,第38页)。
[6] 有关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的详细的立法经过,参见大谷祯男:《改正会社法》商事法务研究会1991年版,第33页以下。就现存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资本金额没满1000万日元的,法律规定了5年的过渡性措施。即,这样的公司在5年内把资本金额提高到1000万日元,如果达不到时将公司组织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或者两合公司(1990年修改商法等法律一部分的法律附则第5条)。
[7] 新公司法废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也就是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不得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有130多万家,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存在。对这些公司,2005年7月通过的"关于公司法实施以后相关法律的调整等事项的法律"规定了许多过渡性措施和不适用新公司法的特别规定(第2条至第46条)。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名称为"特例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公司可以通过变更公司章程把公司名称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且进行登记之后生效(同法第5条)。在日本对废除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许多人存有疑惑,认为该公司形式对日本的经济社会没有带来什么弊端(例如参见鸿常夫:《会社法の现代化について(关于公司法的现代化)》载《监查》第491号2004年,第3页)。日本废除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主要理由如下:(1)有大约100万家的中小企业没有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而是采用限制股份自由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依现行商法204条第1款但书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时须得到公司董事会的同意。新公司法136条则把这种限制性内容规定为股份的一种内容,即为类别股份的一种);(2)在日本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的社会信用程度不是很高,有很多中小企业没有选择它,而是选择了股份有限公司(参见江头宪太郎:《会社法制の现代化に关する要纲案の解说1(公司法制现代化的要纲案的解说1)》载《商事法务》第1721号2005年,第5页)。废除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日本脱离大陆法系的公司形式的立法模式,转向了英美法系的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公开公司和非公开公司的立法模式。
[8] 参见上柳克郎,鸿常夫,竹内昭夫代表编集:《新版注释会社法》(补卷1990年改正)(森本滋),有斐阁1992年版第380页。
[9] 参见上柳克郎,鸿常夫,竹内昭夫代表编集:《新版注释会社法》(补卷1990年改正)(森本滋),有斐阁1992年版第381页。
[10] 有关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的详细的立法经过,参见大谷祯男:《改正会社法》商事法务研究会1991年版,第33页以下。和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就现存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资本金额没满300万日元的,法律规定了5年的过渡性措施。即,这样的公司在5年内把资本金额提高到3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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