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的重大变革 |
——兼论中国公司法的选择 |
新闻来源; |
|
发表日期: |
2006-9-22 17:54:23 |
破例允许设立1日元公司的实践使人们知道了最低资本金制度对开办新公司是一种障碍,尝到了可轻而一举地开办公司的甜头。最低资本金制度从日本公司法中消失已经成了定局。在日本最低资本金制度不但有打击人们的创业热情,妨碍人们开新公司创业的一面。而且由于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最低资本金制度,所以说该制度本身也有难以发挥保护公司债权人作用的另一面。实际上,在日本像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都有其自己的防范措施。它们几乎没把中小企业当做真正独立的公司看待,给中小企业放贷时一般都要求公司的经营者本人为公司的借贷提供人的或者物的担保。
在此,还有一点值得一提的是如何保护公司的侵权行为债权人权益的问题。公司债权人大致可分为交易债权人和侵权行为债权人这两类。交易债权人可以通过上述保护措施或者个别的合同交涉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而侵权行为债权人就很难得到和交易债权人一样的保护。所以在日本也有学者主张通过强行要求公司加入责任保险来达到保护侵权行为债权人权益的目的[22]。但是,新公司法没有采纳该主张。这样,侵权行为债权人主要只有通过法人格否定的判例理论来达到保护其自身的目的。
五,中国公司法的选择
如上所述,日本新公司法已经彻底地废除了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其目的很明确就是要为了促进创业,刺激经济发展。况且这种效果已从承认1日元公司破例立法的实践中得到了验证。想必日本的这一重大变革对中国公司法的最低资本金的思考会有所裨益。其实,除日本之外,例如法国已于2003年8月通过了废除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制度的经济创新法案。英国公司法规定公开公司的最低资本金是5万英镑(第11条,第18条第Ⅰ款),而对非公开公司没有做规定。美国的各州公司法没有最低资本金的规定。但是德国法还是如前,股份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5万欧元(第7条),有限责任公司为2万5千欧元(第5条第1款)。
按照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第78条第2款),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第152条第2项)。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公司法根据公司的经营范围的不同则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第23条第2,3款)。即,(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23]。例外,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公司法有关公司设立时最低资本金额规定过高这是不争的事实。当然这里有其历史渊源。问题是从今往后公司法将如何对待最低资本金制度[24]。
公司法修改草案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至人民币3万元之外,还准备新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并且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这对广泛吸收社会游资,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确有裨益。但是草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似乎没有改动。尽管还不是很彻底,我们应该理解公司法草案是顺应了世界的大趋势,这样做无疑对促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业是有利的。但是,草案还有值得商榷之处。
我认为既然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何不一鼓作气地将之废除。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面向中小企业,这样做会更加促使中小企业的创业。当然这样做决不意味着可以不顾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在这种情形下,如何保护公司债权人,日本新公司法的做法值得借鉴。例如规定公司盈余达到一定金额以后方可进行分配,公司年终股东会结束以后应当把资产负债表等财务会计报表交给其进行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以便公司债权人查阅等等措施。还有公司法草案中规定的法人格否定的法理也会起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作用。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仍应保留,但是1000万元实在太高,应该适当地把门槛降低,例如降低至500万元为宜。因为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形式主要是面对规模大的公司,所以说对其资本金额的规模做一定的要求还是必要的。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
责任编辑: |
|
| 相关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