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的重大变革 |
——兼论中国公司法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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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
2006-9-22 17:54:23 |
周剑龙 (日本独协大学法学院教授,一桥大学法学博士)
笔者应邀参加了2004年10月11-12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主办,上海证券交易所承办的《公司法修改国际研讨会》,就《日本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的最新动向》作了发言。本论文是基于该发言而写的。
一,前言
一般而言,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minimum capital system)的存在意义有二点,第一点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这是因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性。第二点是对公司的规模大小进行区分,并且根据公司规模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法律规制。日本于1990年修改商法导入了最低资本金制度,但是从该制度在日本的实践来考察,第二点意义所发挥的实际作用比第一点意义似乎更大[1]。
最近日本为了满足公司法制现代化的需要,就最低资本金制度的存废进行了重大的变革。2005年6月在日本国会得以通过的新公司法完全废除了最低资本金制度。本文首先就这一新动向作一些介绍和探讨,然后结合这一动向对中国公司法中的最低资本金制度的修改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以供参考。
二,日本最低资本金制度的立法
1,股份有限公司
日本商法制定于1899年,至1990年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的最低资本金制度。但是它规定设立公司时发起人得7人以上,每个发起人至少得认购股份1股[2]。1981年日本修改商法规定设立公司时发行的额面股份面值,发行的非额面股份的发行价格都不得低于5万日元[3]。这样,尽管法律没有规定最低资本金的意图,但是实际上它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最低资本金为35万日元(大致折合人民币2万5千元,如果是募集设立,最低资本金为40万日元)。从日元的现在的货币价值来看,这显得过低。因为股东享有的仅是有限责任,因此在当时日本商法学界普遍认为这样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4]。
为了强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基础,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早在50多年前日本就有学者主张商法应导入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5]。
1975年6月日本法务省发表了题为"关于公司法修改的问题点"的文件,对是否有必要导入最低资本金制度,将最低资本金定为5000万日元是否合适征求意见。随后又在1984年5月发表的题为"关于大小(公开,非公开)公司区分立法及公司合并的问题点"的文件里提出将最低资本金定为2000万日元的建议。法务省法制审议会商法分会在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细致地讨论,认为从日本经济社会的现状来看,规定高额的最低资本金是很困难的,如果想要顺利地导入该制度,那么非进行相当程度的妥协不可。基于这样的认识,1986年法务省民事局参事官办公室公布的"商法?有限责任公司法修改试案"提案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定为2000万日元。并且提案将现有公司的过渡期定为3至10年。尽管社会各界对该提案有各种不同的反应,但是多数对此还是表示赞成。而后法务省法制审议会商法分会继续进行了讨论。
1990年的"修改商法等法律一部分的试案"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规定为2000万日元。而后的"修改商法等法律一部分的要纲案"把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设定为2000万日元,而把现存的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定为1000万日元。但是,日本政府在正式起草法律修改草案时,顾及了来自于中小企业界较为强大的反对意见,最后把新设公司和现存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一律定为1000万日元(大致折合人民币75万元)。法律修正案获国会通过,形成商法第168条之4所规定的最低资本金的内容[6]。
2,有限责任公司
日本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制定于1938年[7]。法律制定之初就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会社)最低资本金为1万日元。理由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司形式,出资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如果不规定最低资本金,很有可能导致公司的滥设[8]。而后经过1951年的修改,最低资本金改为10万日元。但是,后来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货币价值下降,和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在当时日本商法学界普遍对该最低资本金制度的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作用持有怀疑态度,认为有必要提高金额[9]。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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