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某物丢失了,在任何下一次的出卖时排除善意取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第855条的规定,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所以,占有辅助人将物交给第三人,对于所有人来说,该物就属于丢失物。例如,甲是一电冰箱的直接占有人。在甲死后,其保姆乙(占有辅助人)将这台电冰箱卖给了善意的丙,丙又将电冰箱卖给了丁。如果电冰箱是所有人丢失的,丁不可善意取得。在甲死后,该电冰箱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戊(第1922条)。根据第857条的规定,戊在甲死亡之时取得了直接占有。当乙违背戊的意志,为了据为己有擅自拿走时,对于戊来说,电冰箱就丢失了。不仅第一买受人丙,而且第二买受人丁也不能根据第932条及以后几条的规定取得所有权。 但是,根据第935条第2款的规定,若丢失物是金钱、不记名证券以及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让与的物,可适用善意取得。 五、 所有人的补偿请求权 如果原所有人因无权利人的处分根据第932条丧失了所有权,他也丧失了第985条规定的返还请求权。作为权利丧失的补偿,他取得债法上的赔偿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管出让人是否有过失,无权利人的处分如果是无偿的,根据第816条第1款第2句的规定,受让人应向原所有人交出所有权和占有。例如,甲从所有人乙处租了一辆汽车,根据赠与合同甲将该汽车交给了丙。只要丙根据第932条的规定善意取得了所有权,那么,丙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2)不管出让人是否有过失,原所有人可根据第816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要求出让人交出转让的收益。如果甲不是将乙的汽车赠给了丙,而是以1万马克出售的,那么,他对乙负有交出1万马克的义务,即使该汽车实际上仅值8500马克。假如甲的处分行为由于缺乏丙的善意而无效,乙可以根据第185条第2款第1句的规定对甲和丙之间的转让行为予以承认。在根据第816条第1款第1句提起的返还转让收益的诉讼中,通常可推定所有人同意处分。(3)在出让人的行为有过失的情况下,产生了原所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原所有人可对出让人享有因后者违反合同义务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687条第2款、第681条第2句、第667条、第668条),以及因所有人---占有人关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989条、第990条)和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六、 善意无负担的所有权取得(第936条) 如果一物的所有权上附有第三人的限制物权,根据第936条的规定,善意的受让人可以取得所有权,而且是无负担的所有权。例如,甲将他的手表质押给他的债权人乙,乙将该手表送到丙处修理。丙将手表卖给善意的丁。乙的质权不因将手表交给丙而消灭(第1253条),但是,丁取得了无负担的所有权。 根据第936条的规定,善意无负担的所有权取得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受让人必须取得所有权。至于他是从所有人还是根据第932条及以后几条的规定从非所有人处取得的,无关紧要。(2)受让人必须占有该物。根据第932-934条的规定,不仅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所有权需要取得占有,甚至从权利人处取得所有权也需要取得占有。例如,甲承租乙的房子,他已经拖欠了数月租金。他将自己的座钟卖给丙,并同丙约定,他留用3个月。这时,丙立即取得所有权(第930条),但若要取得无负担的所有权,只有在甲使丙占有座钟,且丙为善意时方可(第936条第1款第3句、第933条)。〔8〕(3)受让人必须对无负担是善意的(第936条第2款)。如果他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物的负担,那么,他就是非善意。(4)该物不能是物权人的丢失物。一物从所有人处丢失,他人不可能取得所有权,因此,也不可能善意取得无负担的所有权。如果该物不是从所有人处,而是从限制物权人处丢失,那么,受让人虽然能取得所有权,但是不能取得无负担的所有权。例如,甲将他的汽车送到乙处修理。因为甲不能支付修理费,他担心,乙行使承揽人质权(第647条),于是,他偷偷地将车开走了,并将车卖给了丙。丙可取得所有权,但质权仍然存在。(5)根据第931条的规定出让物时,若物权人占有物,限制物权不消灭。因为占有的权利表象提示受让人,该物上有可能附有限制物权。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