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善意 (一) 一般规则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所有权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法律行为,二是受让人为善意。非善意是指知道或因重大过失不知道出让人是非所有人。通说一般主张善意取得到受让人无需证明自己的善意,反对取得所有权的所有权人要证明受让人的非善意。受让人是善意还是非善意,只有在具体情况下斟酌全部情况来决定。〔6〕 (二) 善意的内容 《德国民法典》第932条及以后几条仅保护对出让人或同意处分之人的所有权的善意。对出让人处分权的善意原则上是不予考虑的。但《德国商法典》第366条第1款对此有例外规定。例如,若甲将他的录音机借给乙,乙将录音机出让给丙,他欺骗丙,他虽然不是所有人,但甲允许他在有利的时机可以出让该录音机;在这种情况下,丙不能取得所有权。然而,如果甲将录音机交给电器商人乙去修理,该商人将录音机出让给丙,则另当别论。但是,如果该录音机是从甲处偷来的,那么,丙也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为在《商法典》第366条(动产的善意取得)的范围内也要适用《民法典》第935条(丢失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另外,对行为能力的善意,也不能使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第932条不是针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而是对交易安全的保护。〔7〕即使受让人相信的出让人的权利状况与现实是吻合的,也不能根据第932条及以后几条的规定取得所有权。也就是说,在出让人确实拥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受让人对出让人所有权的善意不能使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例如,14岁的甲将乙的游戏机卖给相信甲有所有权的善意的丙。因为甲处分的是他人的物,这个行为不会给他带来不利益,所以,甲和丙之间关于游戏机的所有权让渡的合意根据第107条第1款是有效的,因而,丙可以根据第932条第1款的规定取得所有权。然而,假如丙的观点---甲是游戏机的主人---是对的,那么,他根据第929条、第932条关于物的合意的表示,依据第106条是无效的。如此看来,如果丙对甲的所有权的善意是与事实相符的,那么,丙就一定不能取得所有权。丙当然也不能根据第932条善意取得所有权。 (三) 善意的时刻 善意必须在受让的时刻存在,也就是说,在最终的受让行为实施的时刻存在。一般来说,是指物的交付或者交付代偿物的合意的时刻(第930条、第932条、第933条、第934条)。如果物权的合意表示例外地在交付或者代物履行之后,那么,受让人的善意必须在后来的合意表示的时刻存在。但是,如果合意是附条件的(尤其是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情况下),善意取决于合意的时刻,而不是直到条件成就时都得存在(即直到完全交清价款为止)。 四、 善意取得的排除 (一)"交易行为"的限制 因为第932条及以后几条是为保护交易安全服务的,所以,善意取得的可能性只产生于法律行为的让与。在通过强制执行和根据法律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没有信赖保护的必要。如果所有权的让与不在所谓的交易行为范围内进行,那么,物的受让人不受保护。例如,将共同继承人的财产转让给由这些人成立的无限公司,又如,当出让人和受让人同为一人时,均不发生善意取得。 (二)丢失物(第935条) 如果物被盗窃、遗失或以其他方式被丢失的,根据第935条的规定,排除动产的善意取得。 无权出让人占有丢失物的权利表象不是由所有人造成的。因此,立法者视所有人的维护利益高于受让人的取得利益。 丢失这一术语属于上位概念,它包括被盗和遗失两种特别常见的情况。所谓丢失,是指一物非依所有人的意志脱离了所有人的直接占有,或者非依经所有人许可的直接占有人的意志脱离其直接占有。如果所有人直接占有一物,那么,不依所有人的意志使所有人丧失占有,即为丢失。如果一物由第三人直接占有,所有人间接占有,若第三人非依自己的意志丧失直接占有,即为丢失。例如,甲将滑雪板借给他的朋友乙。当乙缺钱时,他将该滑雪板出卖给丙,丙以为乙就是所有人。根据第932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丙就成了所有人。因为甲是自愿将滑雪板交给乙的,因此,他的直接占有的丧失不是违背他的意志的。他不同意将滑雪板转让给丙,这一事实改变不了什么,因为乙是直接占有人,而且他的占有的丧失也是依据他的意志或未违背他的意志。反之,若滑雪板在乙处被偷,这就构成遗失,因为虽然所有人甲是根据他的意志丧失占有的,但直接占有人乙丧失占有是违背自己的意志的。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