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如果出让财物的非所有人和受让人选择了第929条的转让形式,根据第932条第1款第2句的规定,受让人从出让人处善意取得所有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善意,二是占有的转移是根据出让人的意志发生的。例如,甲为所有人乙保管一台电视机。甲将该电视机借给了丙,丙又借给了丁。后来甲和丁达成所有权转让协议。因为甲根据与丙的借用关系对该电视机间接占有,只要丁在合意时认为或应认为甲是所有人,丁即可根据第929条第2句及第932条第1款第2句的规定,从甲处善意取得所有权,因为丁是根据出让人甲的意志从丙处取得了占有。 (二) 仅因合意的善意取得(第932条第1款第2句) 一般来说,如果受让人已经直接占有某物,根据第929条第2句的规定,受让人和出让人之间的合意即为交付。然而,根据第932条第1款第2句的规定,从非权利人处善意取得所有权,当然就要难一些。首先,如果出让人是非权利人,仅仅与受让人的合意不能取得所有权,受让人必须已经从出让人处真正取得占有或者至少根据出让人的指示从第三人处取得占有才能取得所有权。其次,对出让人所有权的善意,必须直到占有取得时仍存在方可。再次,受让人从第三人处取得占有时,若该第三人并不是根据出让人的指示实施行为的,根据第932条第1款第2句的规定,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例如,甲将乙的录像机借给丙,后甲又将该录像机卖给丙。根据第932条第1款第2句的规定,丙只要与甲达成合意即可取得所有权,因为他就是从甲处取得对该录像机的直接占有的。反之,在丙从甲处取得录像机之前,假若甲借给丁录像机,丁将录像机卖给丙,丙不能仅基于与甲的合意根据第932条第1款第2句取得所有权,因为他事先未从甲处取得直接占有。 (三) 在占有改定情形下的善意取得(第933条) 如果物的出让是通过占有改定的协议进行的(第930条),根据第933条的规定,物必须由出让人交付,且受让人在交付时是善意方可。第933条意义上的交付的前提条件是,受让人或者由他指定的人依出让人的意志取得占有,而出让人不得拥有任何形式的占有。受让人擅自取走该物,即使有出让人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也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出让人的同意表示必须在取走该物的时刻进行。例如,非所有人甲将一台电视机出让给乙,但约定保留租赁关系,"直到得到代用品前"继续使用该电视机。后来甲将这台电视机交给乙的职员或者根据乙的指示交给了从乙处承租该机器的丙。如果乙此时仍是善意的,那么,他就取得了所有权。 根据第933条的规定,通过与无权利人的占有改定的约定来取得所有权是很难的。而且仅根据占有改定的约定---不同于第930条规定的正常情况---善意取得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出让人仍占有物,并未将占有全部交出。只有当出让人根据约定的占有关系将他的占有转移给受让人(或者他指定的第三人),根据第933条的规定,受让人才可取得所有权。另外,受让人对出让人所有权的善意必须在此时刻还存在。可见,法律将从无权利人处受让的占有改定的约定视为没有意义。因此,受让人从交付物时才开始取得所有权。可以看出,《德国民法典》第933条作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规范没有独立的意义。例如,甲从乙处借来一顶帐篷,因手头紧,甲将该帐篷出让给丙。为了在休假期间能继续使用该帐篷,与丙签订了一租赁合同。假若甲是该帐篷的所有人,那么,根据第930条的规定,丙已经成为所有人了。但是,甲是无权利人,占有改定的约定不能使丙善意取得。如果丙在甲休假结束时从甲处得到该帐篷,丙才可能根据第933条的规定成为该帐篷的所有人。假如丙在此期间得知,甲不是该帐篷的所有人,在甲交付该帐篷时他已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933条的主要适用范围是在担保让与领域,特别是在解决担保让与和所有权保留的利益冲突时具有意义。根据第933条的规定,将作出对保留所有权出卖人有利的裁决。例如,债务人甲为了担保,将他的货物仓库根据第930条的规定转让给了债权人乙。其中,有些货物还处于丙的所有权保留下。对于这些货物,乙不能取得所有权,不管他是不是善意,因为根据第933条的规定,仅间接占有是不行的。只有当甲将货物现实交付给乙,或者甲通过支付价款成为货物的所有人时,乙才能取得这一部分货物的担保所有权。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2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