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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荷兰民法典的开放性、融和性与现代性
——兼及对中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新闻来源;
发表日期: 2006-9-22 17:50:40


    (1)"重计条次"的现代性。新荷兰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比较关注民法典的稳定性和时代性问题。稳定性是法典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属性之一。法典是一种明确、肯定、普遍的法律形式,它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自己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则人们就会无所适从,法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会丧失殆尽。但是,法律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和实践经验的丰富,以及人们对于客观规律认识的加深,需要不断修改、补充或者废止。与多数民法典采用"通计条次"的立法技术相比,新荷兰民法典采各编的"重计条次"的方式,实现了民法典稳定性和时代性的完美结合。尽管采用"重计条次"方式,引用时稍嫌麻烦,但是编纂方式的开放性使得荷兰民法典即使日后各编有所增删,不至影响其它编章的条次,保持了各编对于整体的相对独立性。(注:B. Wessels: Civil Code Revision in the Netherlands: System, Contents and Future, 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XL1: 163-169, 1994. )

    (2)"分层结构"的开放性。如前已述,新民法典的财产法部分具有"分层结构"的重要特征。立法者通过这种逻辑安排方式,首先规定抽象的一般性规则或概念,然后作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分层结构"的立法技术使得法律行为的适用富有弹性而又有章可循;同时,新民法典的起草者们希冀通过采用参引条款对民法典条款的相关内容进行分类,把相关内容连接起来,一方面可以方便法官适用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可指示法官在特定情况下将这些规定类推适用于相关案件,弥补法律的漏洞。(注:B. Wessels: Civil Code Revision in the Netherlands: System, Contents and Future, 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XL1: 163-169, 1994. )

    三、对我国编纂民法典的启示

    新荷兰民法典打破了传统民法典五编制的立法模式,在糅合"法学阶梯体系"与"潘得克吞体系"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独特风格的新法典结构,为世界各国民法学研究和立法所重视。尤其是,新民法典的创制吸收了包括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的最新立法成果和有益的判例、学说,成功实现了本土化。荷兰著名法学家亚科布o希玛曾经指出,新荷兰民法典向外传播影响主要有两个途径:第一个是向东去,主要是原苏联崩溃之后成立的15个新的共和国,他们非常急迫地想制定他们自己的新的民法典。这些新成立的共和国的立法人员环顾全世界,想从其他民法典中得到一些启示,他们发现荷兰1992年民法典显然具有艺术性;第二个方向就是关于合同法的内容。欧洲现在正在建立一个新的法律体系,不仅仅是各国的法律体系,而是整个欧洲的法律体系。作为一个起点,合同法的原则是欧盟要制定自己的合同法,这个合同法的制定是由欧盟的很多官员,包括丹麦和英国的一些教授参与的。这个项目是一个非常宏伟的计划,在制订过程当中要对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做深入的研究,荷兰合同法很荣幸被欧洲的法律体系所采纳。(注:参见荷兰来顿大学教授亚科布o希玛先生在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民法典论坛第九场报告-荷兰民法典及其对中国民法的启示。http//www. ccelaws. com/mjlt/default, asp? 25. )因此,广泛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尤其是加强对现代荷兰民法典基本特征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为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本土化与开放性

    一部民法典编纂的特点,根本上是要由它所赖以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来决定的。荷兰民法典起草之初,就明确强调新法典并非要根本改变由成文法和法官造法所构成的现行法,而是既要从荷兰的历史和现实出发,又要兼顾学习借鉴两大法系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从而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实现民法典的本土化。艾伦o沃森在总结以往各国民法典编纂的经验时曾经指出:"早期法典的起草者们是尊重外国立法先例的",在编纂民法典时,"立法者和起草者在制定民法典时有三个选择:第一,他们可能全盘地或稍加修改地继受某部现成法典。第二,他们能够以某部现成的外国法典提供的内容和结构的基本形式为参照,起草一部本民族的法典。第三,借助外国法典理论和实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立法者和起草者们可判断如何制订自己的原创性法典。这样一部法典总会涉及到对现存汾伟大法典是赞成还是反对的反响。"(注:[美]艾伦o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2-173页。)步入21世纪的中国,制定民法典最佳的选择,应该是立足本土与大胆借鉴的统一,亦即本土化与开放性的统一。法典的本土化即民族化,强调法典朝个性化方向发展,重视内在的、纵向的沿革与继承;法典的开放性即国际化,强调法典朝共性方向发展,重视外在的、横向的比较与移植。法典的本土化是开展法典编纂事业的原动力或驱动力,法典的开放性则是增强法典时代适应力的要求。(注:参见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427页。)因此,就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而言,一方面,我们应汲取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立足本土,正视国情,在经济改革与开放的大背景下,注重研究和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针对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我国已加入WTO这一现实,审慎地考量与大胆地借鉴他国、他地区民法典编纂的有益的经验,从而不仅达致我国拥有形式上先进的现代民法典,而且使得这一民法典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得以切实地运用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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