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判例法与判例规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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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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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
2006-9-22 17:50:21 |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英国判例法是英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础,虽然创设了规避不当判例的一系列规则,以削弱不当判例的适用效力;有识之士虽然也发出了改革判例法的呼吁,但从整个进展情况来看,这一过程还是相当缓慢的。可以断言,在相当长时期内,判例法作为英国法律制度重要基础的事实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但是,应当提及的是,在欧洲共同体国家中,只育英国是采取判例法的国家。随着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英国的判例法也会不得不作出必要的让步和改革,以缩小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体制上的差异。可以认为,协调好英国判例法体制和其他欧共体国家制定法体制之间的关系将是英国目前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注释: [1]参见《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国别报告T|U卷U英文版),第70页。 [2]参见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44页。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第414页。 [4]沃克:《年津法律指南》(英文版,第977页);高柳贤三;《英美法源理论》(杨磊、黎晓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印),第36页。 [5]例如,在高等法院以上的法院审案的法官被当事人称为"My Lord",而以下的法官则被称为"Your honour"。参见马赛尔·伯宁斯:《法律机器》(英文版,第四章"法官")。 [6]沃克:《牛津法律指南》(英文版)第730页。 [7]转引自斯密斯:《英国法》(英文版)第140页。 [8]转引自博登海默:前注3引,第415页。 [9]勒内·达维:《英国法和法国法》(舒扬、刘晓星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印)第32页。 [10]参见斯密斯:前注7引,第133-136页。 [11]勒内·达维:前注9引,第23页。 [12]斯密斯:前注7引,第133页。 [13]参见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张百揆等译,群众出版社),第268~272页 [14]斯密斯:前注7引,第141页。 [15]参见:前注1引,第70页。 [16]罗尔福·C·霍柏:《当代美国商法-原则及判例》(英文版)第16页。 [17]转引自斯密斯:前注7引,第134页。 [18]参见丹宁勋爵:前注13引,第261页。 [19]参见龚祥瑞为《法律的训诫》一书所写的著者介绍。 [20]丹宁勋爵:前注13引,第276页。 本文原载《比较法研究》 来源:法大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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