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判例法与判例规避 |
|
新闻来源; |
|
发表日期: |
2006-9-22 17:50:21 |
2.判例法确保了法律的一致适用。判例法通过对法院的拘束,达到保证各级法官在判决方面适用相同法律原则的目的。对于具有相同事实的讼案,如果此法院这样裁决,而彼法院却那样裁决,将必然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进而破坏法律的统一性。 3.判例法使法律具备了可预见性。判例法使法律主体能够清楚预测某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于判例的适用,公民能够清楚意识到相同情形下会产生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作为规范自己行为的法律准则。 4.判例法填补和补充了制定法的不足。在制定法沉默之处,判例法能够起到及时的填补和补充作用。判例法不同于制定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判例法对法律行为的规范方式是从特殊到一般,即法官从具体案件中抽象出一般原则,然后形成约束其他类似法律行为的一般法律规范。制定法的规范方式则是从一般到具体,即先由立法者构想出可能发生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法官将一般原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可以想象,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立法者对法律行为的预测可能是有失周全的,有时甚至完全缺乏必要的预见。这样,就会产生一种法律的欠缺[non-liquet]和法律的漏洞。通过判例的创设,法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完善法律的不足和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使整个法律体系更加严密与和谐。 此外,判例法还使司法独立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加强。司法独立是公正司法的基本前提,就司法行为不受行政、立法的不当干扰而言,判例法使得法官具有了更强的独立性,即法官拥有了以特殊方式创造法律的特殊权力。由此可见,撇开英国法律的历史传统不论,判例法的形成和发展自有其深刻的法哲学基础。 三、英国判例法中的"判例规避" 司法判例一经确立,就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不得任意推翻,这是判例法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第一,受判例拘束的下级法院任何情况下均无权推翻上级法院的判例,即使下级法院的法官认为判决明显有误或者未能正确表述法律原则时,它也无权更改上级法院的判例。第二,一般而言,创设司法判例的上级法院也不能随意推翻由其自己所创设的司法判例。在通常情况下,作为英国最高司法机关的上议院甚至也要受其自己判例的拘束。[12]这种严格遵循先例的规则一方面确保了判例法的正常实施和必要的连贯性,而另一方面,该规则又必然隐含着这样的反面命题,即司法判例是否总是能够适用于任何具有类似事实的个案?时代的发展和变迁是否会使司法判例过时,甚至暴露出其荒诞不经之处?如果出现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司法判例是否也可以推翻,如果可以推翻,又应遵循怎样的规则? 事实证明,前述反命题不仅仅是一种合乎逻辑的推断,而且也是活生生的现实。某一司法判例可能因各种各样的因素而成为不合时宜的教条。而继续受这种判例的约束将可能导致极不公正乃至荒谬的判决。例如,英国上议院在1961年曾作出一项司法裁决,其要旨是:英国法院只能作出用英国货币[Enslish currency]进行支付的判决。这就是有名的"哈瓦那先例"。1971年,德国的一家公司向英国的一家商行提供商品,并在合同中规定事后用西德马克支付。英国商行违约,没有进行支付,该德国公司于是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英国商行以德国马克支付本金和利息。但是,上议院根据"哈瓦那先例",作出要求英国商行以英国货币进行支付的裁决。显而易见,"哈瓦那先例"在该案中的适用是颇成问题的。首先,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法基本原则,因为合同规定用德国马克支付;其二,由于在该案中适用"哈瓦那先例",给德国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即导致了极不公正的结果。因为,当时,英国货币贬值。而德国马克则十分坚挺。也就是说,英国法院将汇率风险极不公正地加在了原告身上,可见,用英国货币支付的司法先例显然已经过时,如果继续适用,则必将继续导致不公正的结果。而且,这种情况对英国的海外贸易也将是一场"大灾难"。[13]该案说明,司法先例可能会不再适应变化了的时代,从而导致不公正的裁判结果,最终背离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因此,推翻或者改变陈旧的判例,进而创设出新的判例,以适应新的形势,已是不能回避的问题。但是,这里显然存在着一种进退维谷的状态:不受限制地推翻判例可能会动摇普通法的整个根基,而维持陈旧的判例又会产生不良后果,这也有违创设判例法的初衷。然而,智慧终于使英国法官在这种艰难的情形下找到了解决的途径,即找到了一种被笔者称为"判例规避"的方法,这种方法使英国判例法"峰回路转",绝处逢生!"判例规避"一方面极力维系判例这一英国法的"生命线",一方面又在判例规则之可利用的狭小空间里为自己找寻背离判例的种种根据,并相机创造出各种巧妙的规避技巧,英国就是这样一个国家:传统不能随意打破,但为了维护传统和赶上时代的步伐,它又必须在传统和现实之间进行妥协,以建立新的和谐。 |
责任编辑: |
|
| 相关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