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法院重判酒后交通肇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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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5 9:15:32 |
法制网东京9月28日电 记者林忠 27日,日本千叶地方法院对5年前一起酒后交通肇事案件作出附带民事判决,责令肇事者向被害人赔偿医疗看护费、经济损失以及精
神赔偿费等共计3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千万元)。近10年来,日本法院认定如此巨额的民事赔偿案不到10件。 这一酒后交通肇事案发生在2001年10月4日凌晨日本成田市的一条国道上。当时,37岁邮政局职员根本健宏正站在路中引领朋友从路旁倒车出来,不幸被一辆从路的另一侧越过中间线快速开过的汽车撞倒,肇事车的前挡风玻璃撞出了一个大洞,根本健宏被撞飞出十几米远,头部严重受伤。经过抢救,受害人保住了性命,但5年来一直处于没有意识的植物人状态。 经警方事后检测,肇事者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每升0.3毫克,属酒后驾车。在一审中,肇事者以“业务上过失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2005年3月,东京高等法院判决,因肇事者有酒后驾车的先例,将刑期延长为两年4个月。 在刑事诉讼的同时,受害人家属也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赔偿4亿1千万日元。千叶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按日本人平均寿命标准,受害人根本健宏受伤后的生存期为41年,对被告方提出的以被害人“存活10年”来计算赔偿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此责令被告方支付受害人将来的看护费约1亿3400万日元,被害人工资收入损失约7200万日元,此外,还有3千多万日元的精神赔偿等。肇事者已经先期赔偿了约5千万日元。
解读
日本修法严惩危险驾驶
日本的交通肇事,除了道路交通法之外,一般都是以强调“交通事故肇事者没有主观故意”的刑法第211条规定的“业务上过失伤害罪”来进行处罚,即使致人死亡,也只处以5年以下拘役、监禁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严厉程度甚至低于盗窃罪。 2001年11月,日本通过刑法修正案,新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规定对酒后驾驶、超速驾驶四轮以上机动车、无视交通信号灯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肇事者,可判处15至30年的有期徒刑。 近来,日本因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的案件显著增多。为此,日本警方展开了全国范围内的取缔酒后驾车的专项治理活动,设立了许多公路临时检测岗,仅在9月12日至18日的一周内,就检查出4300多件酒后驾车案件,逮捕了近150人。另外,因为向驾车者提供酒精饮品、劝诱其饮酒或为酒后驾车者提供帮助,一些餐饮业者以及和酒后驾驶肇事者同行的人也遭到逮捕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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