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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冲突规范在国际税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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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网 发表日期: 2007-10-29 15:54:28
[13]国际税法中的双边冲突规范也可举一例,“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由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受益所有的特许权使用费,应仅在另一国征税。” [14]在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当中,经常采用的连结点有“国籍”、“住所”、“习惯居所”、“履行地”、“物之所在地”等。 [15]国际税法的冲突规范同样也经常采用这些连结点。如“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退休金以外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就采用了“履行地”作为连结点。 [16] 

  当然,国际税法中的冲突规范与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也有区别。区别主要表现在:(1)国际私法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有反致和转致制度,而国际税法没有;(2)国际私法中有重叠性的冲突规范和选择性的冲突规范,而国际税法没有;(3)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有意思自治原则,而国际税法没有; [17](4)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主要用来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而国际税法中的冲突规范主要用来解决税收管辖权的冲突。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国际税法中的冲突规范指的是处理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时,指定应该由哪一国征税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四)国际税法中的冲突规范之类型 

  1.独占型冲突规范 

  独占型冲突规范指的是将某一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从而完全排除另一方对该征税对象的征税权的冲突规范。“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内河运输的船只或附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或船只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就是一条独占型冲突规范。 [18]独占型冲突规范一般规定在双边税收协定当中。采用独占型冲突规范可使对该征税对象的国际双重征税得以完全排除。 

  2.分享型冲突规范 

  分享型冲突规范指的规定某一征税对象可由双方征税的冲突规范。“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另一国征税。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国法律征税”就是一条分享型冲突规范。 [19]此外,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在股息、利息的征税问题上规定的也是分享型冲突规范。 

  二、冲突规范在消除国际双重征税中的作用 

  国际税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和低税法等。 [20]冲突规范也是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之一种。然而,很多学者认为冲突规范在消除国际双重征税中的作用有限。 [21]笔者认为,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只要采用冲突规范解决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就能从根本上消除国际双重征税问题。也就是说,冲突规范是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中最彻底的一种。因此,冲突规范在消除国际双重征税中的作用应受到更多的关注。在实践中,这些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冲突规范要么规定在国内法中,要么规定在双边税收协定中,要么规定在多边的国际税收条约当中。如果规定在国内法中,只要各国所规定的冲突规范不同,各国的征税权仍会产生冲突,那么国际双重征税仍然不能消除。目前,冲突规范主要是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发挥作用,而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冲突规范所起的作用终究有限。因此,如果能诞生一个多边的国际税收条约,在其中用冲突规范将各种类型的跨国收入分别划归不同的国家征收,则将彻底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现象。 

  三、冲突规范的有效运作需要解决国际税法中的识别冲突 

  国际私法中的识别,指的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则的法律认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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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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