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海大学事件案中,东海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医师甲,向已经知道病人家属说明病人所剩时日不多,并接受家属提出的“如果病人死期已迫近则终止救治”的要求。后病人家属为缓和病人痛苦而强烈要求医生甲将点滴等拔起,后又接受请求多次给病人注射大剂量的镇定剂,致病人因心脏停止而死亡。横滨地方法院以普通杀人罪判处甲医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该判决列举了积极死亡协助的阻却违法的要件,即(1)病人受到难以忍受之强烈肉体上痛苦所折磨;(2)病人之死亡系不可避免且迫近死期;(3)为消除、缓和病患肉体上痛苦而尽力采取各种方法却无其它替代手段;(4)病人有承诺缩短生命之明示意思表示。
事实上,这两个判决的合法要件大同小异,即名古屋高等法院所要求之(5)、(6)要件均涵盖于横滨地方法院所要求之(3)要件之中。因为日本与中国同处亚洲,文化、观念有相近之处,研究日本对死亡协助的司法判决,有利于我们正视死亡协助问题,并最终从法律角度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