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劳动争议诉讼是“普通法院式”,由普通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允许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劳动争议仅限于权利争议。在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争议通过当事人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都能被解决。在下列情况下,美国法院介入劳动争议:第一,涉及有形财产侵害的问题;第二,涉及言论自由侵害的问题;第三,涉及合法程序问题。[12]
美国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为:[13]
1、美国的劳动争议被明确区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并确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权利争议主要通过劳资双方协商,也可由双方自愿选择的中立方仲裁即不满申诉制度。利益争议的解决主要是通过集体谈判,但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角度,法律也确立了紧急状态下总统的介入机制。
2、协调性程序在劳资争议处理制度中处于基础地位。协调性程序指在劳资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共同协商、调解和自愿仲裁的一致性程序。这一程序的发动、运行和结果都在双方自愿、一致的前提下进行。这一制度起到了预防和有效解决纠纷的作用,节省了解决纠纷的时间和费用,提高了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稳定了企业的劳资关系,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增加。
3、维持劳资力量的均衡性。劳资力量的均衡性是指劳动者、企业方力量的对等、平衡。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培植利用职工的集体力量来抗衡雇主,保证纠纷双方力量的平衡,避免职工个人直接对雇主的态势出现,国家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体系保证工会切实代表它的雇员的利益。
4、集体谈判、集体协议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美国的劳资争议处理制度建立在集体谈判、集体协议的基础上,法律只是保护谈判程序,确认协议效力。首先,不满申诉制度是由集体协议,而非法律确定,但法律规定了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其次,集体谈判是利益争议的解决手段,法律没有规定其他解决措施,而是为了维护这一手段的实现,规定了双方的谈判义务、拒绝谈判的责任、辅助谈判的机构和措施等。这一制度有利于劳资争议的合理解决,有利于建立积极和谐的劳资关系,也有利于减轻普通司法机关的负担和减少国家干预劳资关系的投入。
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值得我国借鉴的方面有:(1)建立独立的企业工会制度,转变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角色。(2)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的共同协商制度,规定劳动者、用人单位协调解决纠纷的义务、责任,赋予协商、调解协议以法律执行力,建立完善的协商机构。(3)提高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的法律地位,规定集体谈判是职工代表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时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在发生利益争议时的利益争议解决途径。对集体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的保障应以加强企业工会的独立性为条件。[14]
注释
[1]罗结珍译:《法国劳动法典》,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360页。
[2]范跃如著:《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1页。
[3]郑尚元著:《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反思与前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4]郑尚元著:《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反思与前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5]范跃如著:《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0页。
[6]郑尚元著:《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反思与前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
[7]钱德关著:《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江淮论坛》2006年第2期,第70页。
[8]谭兵著:《中国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