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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发力破解刑事辩护三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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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周末 发表日期: 2007-11-12 15:28:09

  现行刑诉法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虽然可以聘请律师,但这时的律师不享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这就造成很多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问题。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审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和委托书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会见时不被监听。

  顾永忠指出,表面上看这一条似乎解决了会见还要不要批准,会见会不会被监听等问题,实际上这一条规定已经把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的地位基本上确定下来,那就是从侦查阶段开始,始终下来律师的权利是一样的,律师要求会见可以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可以会见不被监听。换言之,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就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了。

  阅卷难问题破冰 关于阅卷难的破冰问题,顾永忠认为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很好,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律师就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到法院则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看起来把这两个阶段分别规定,实际上为下一步刑诉法修改打好了基础。”顾永忠分析说,首先审查起诉阶段,不是原来规定的只看到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是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案卷材料解释起来就有很大的空间。他个人主张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之后,所有材料向律师开放,假如做不到这一点,采用了案卷材料的说法,也比现在所说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范围大得多。

  侦查阶段律师即可自行调查 相对于其他两难而言,“调查取证难”律师们的呼声最高。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对于律师的办案调查收集证据,给予了两个渠道,一是申请办案机关调查,二是自己调查。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顾永忠认为,这是相当大的进步。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辩护人才可以调查。而且就算是辩护人调查取证,假如要向证人调查取证,还要经过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假如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还要经过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的许可。

  “实际上就是告诉被调查的人———你有权拒绝调查。”顾永忠指出,结合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这一规定的进步就在于,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自行开展调查了。

  顾永忠的精辟分析赢得了与会人员的认同。

 

新修订律师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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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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