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首页>>法制时评>>观点集萃>>正文
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
新闻来源;
法制网 发表日期: 2006-12-11 11:37:07

   据媒体报道,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大屯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后,一名证人刚走出法庭大门,就被十几名歹徒强行塞往车里,幸亏法官及时赶到阻
止,该证人方才脱险,然而,三名法官已被歹徒打得身负重伤。这则报道让人不禁震颤:打击报复证人,已经猖獗到法院门前,民事作证尚且如此,刑事作证更不堪设想。看来,保护证人已刻不容缓。
  证人不愿出庭,是我国诉讼的老大难。最主要的原因是人身安全保护问题。当前,证人必须得到保护,已经达成共识,然而,具体如何保护,需要深入探讨。
  西方国家保护证人有多种措施,但是否适合我国,值得商榷。譬如,美国的“证人保护计划”可以为证人设计一个全新的身份,制作一系列证件,包括出生证、护照及学籍卡等,甚至为其整容,帮助他们在一个陌生地方隐居下来,并提供工作机会和6万美元左右的经济资助;在紧急情况下,警方甚至会动用直升机、装甲车等保护证人。上述这些措施,对于我国而言,由于代价相对过高,难以普遍采用。然而,我国仍然可以在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些有益措施。
  首先,应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是在公检法内部并没有专门的保护证人机构。这就造成“法条永远是法条,现实永远是现实”的局面。因此,在公检法内部应当设立专门常设机构,负责保护证人。如果该机构疏于履行保护职责,致使证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且证人未能从致害人处得到赔偿的,公检法应当对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应明确启动程序。在启动保护证人的程序上,可以实行依申请和依职权相结合的方式,即以证人提出申请保护为原则,以司法机关依照职权主动保护为辅助。这是因为,保护证人的同时会给证人生活带来不便,是否需要保护,应当由证人自己决定;同时,在紧急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依照职权对证人实施保护。
  第三,应采取更为具体到位的保护措施。一是排除干扰,禁止对方当事人、被告人接触、干扰证人。二是人身保护,对于因作证而人身安全受到暴力侵害或威胁的证人,应当采取临时性人身保护;对于情况严重的,应当采取24小时保护;对于情况非常严重的,应当提供临时住所。三是保密身份,证人不愿公开其身份的,应当隐匿其身份、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诉讼活动可以采用变通方式进行,例如采取符号代替;在审理结束后,办案人员不得为宣传报道披露证人的这些信息。四是经济补偿,对证人因作证而支付的交通、食宿费用及误工费等,可以规定由国家进行补偿。五是帮助救济,证人及其亲属因证人作证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向司法机关提出救济时,司法机关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比如法院对于需要交纳诉讼费的,应当予以免除,对于无律师代理的,应当指定律师代理。
  “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这是一句古老的法律谚语。有效保护证人,也是确保各种诉讼正常进行、实现司法公正的内在保证。

责任编辑: 
潇语
  相关新闻 

8日看点:看花
多哈亚运会开幕

为修改国家赔偿法建议三个着力点
长假制度“四个转变”值得期待
解决“黄牛”问题“功夫在诗外”
法学教授兼职律业的诟病
节能减排,法律该做些什么
“儿子应聘妈入选” 一个双输的尴尬
消费满500“靓女”领回家?够损的!
华商报:“吃人案”之荒诞剧何以上演?
广州日报:其实,外资银行只是半条鲶鱼
身份不明嫌疑人有关规定宜修改
时传祥到姚明:劳模内涵改变折射时代变迁
  “五一”黄金周,谁来让游客少点“畏惧”
环保执行力要硬如钢铁
破除殡葬暴利才是根本之道 
 
 · 推荐新闻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主管
廊坊民主法制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