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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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法制网 |
发表日期: |
2006-12-11 11:37:07 |
据媒体报道,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大屯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后,一名证人刚走出法庭大门,就被十几名歹徒强行塞往车里,幸亏法官及时赶到阻
止,该证人方才脱险,然而,三名法官已被歹徒打得身负重伤。这则报道让人不禁震颤:打击报复证人,已经猖獗到法院门前,民事作证尚且如此,刑事作证更不堪设想。看来,保护证人已刻不容缓。 证人不愿出庭,是我国诉讼的老大难。最主要的原因是人身安全保护问题。当前,证人必须得到保护,已经达成共识,然而,具体如何保护,需要深入探讨。 西方国家保护证人有多种措施,但是否适合我国,值得商榷。譬如,美国的“证人保护计划”可以为证人设计一个全新的身份,制作一系列证件,包括出生证、护照及学籍卡等,甚至为其整容,帮助他们在一个陌生地方隐居下来,并提供工作机会和6万美元左右的经济资助;在紧急情况下,警方甚至会动用直升机、装甲车等保护证人。上述这些措施,对于我国而言,由于代价相对过高,难以普遍采用。然而,我国仍然可以在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些有益措施。 首先,应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是在公检法内部并没有专门的保护证人机构。这就造成“法条永远是法条,现实永远是现实”的局面。因此,在公检法内部应当设立专门常设机构,负责保护证人。如果该机构疏于履行保护职责,致使证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且证人未能从致害人处得到赔偿的,公检法应当对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应明确启动程序。在启动保护证人的程序上,可以实行依申请和依职权相结合的方式,即以证人提出申请保护为原则,以司法机关依照职权主动保护为辅助。这是因为,保护证人的同时会给证人生活带来不便,是否需要保护,应当由证人自己决定;同时,在紧急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依照职权对证人实施保护。 第三,应采取更为具体到位的保护措施。一是排除干扰,禁止对方当事人、被告人接触、干扰证人。二是人身保护,对于因作证而人身安全受到暴力侵害或威胁的证人,应当采取临时性人身保护;对于情况严重的,应当采取24小时保护;对于情况非常严重的,应当提供临时住所。三是保密身份,证人不愿公开其身份的,应当隐匿其身份、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诉讼活动可以采用变通方式进行,例如采取符号代替;在审理结束后,办案人员不得为宣传报道披露证人的这些信息。四是经济补偿,对证人因作证而支付的交通、食宿费用及误工费等,可以规定由国家进行补偿。五是帮助救济,证人及其亲属因证人作证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向司法机关提出救济时,司法机关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比如法院对于需要交纳诉讼费的,应当予以免除,对于无律师代理的,应当指定律师代理。 “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这是一句古老的法律谚语。有效保护证人,也是确保各种诉讼正常进行、实现司法公正的内在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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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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